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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23年第一批江苏省林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23年第一批江苏省林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苏财资环38号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林业局,省有关单位:

根据年度全省林业建设重点任务和各地森林资源状况,现将2023年第一批江苏省林业发展专项资金下达给你们,支出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213农林水支出”, 具体分配金额详见附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资金按因素法分配,用于支持森林资源管护、国土绿化、生态保护体系建设和林业产业发展等。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精神,强化监督管理,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行为。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用于造林绿化、种植苗木和草皮等行为;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确需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要依法依规建设,履行永久基本农田占用报批手续;禁止擅自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人造湿地公园;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严禁对违规行为进行财政资金补助。

二、各市、县林业部门要根据省下达的资金数额结合任务清单、绩效目标,统筹考虑各地实际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提出项目建设任务和资金安排方案,明确项目实施主体和项目实施地点,将项目和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

三、专项资金5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市县实施的项目,实施方案报市县林业部门审核备案或批复;省直单位实施的项目,实施方案报省林业局备案或批复。

四、请按照《江苏省林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17号)要求,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确保专款专用,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

 

附件:苏财资环38号

附件: 苏财资环38号.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