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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答记者问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答记者问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477号,以下简称《通知》)。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

问:请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

答: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建立健全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显著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普惠育幼服务体系建设,有效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近年来,我国托育服务行业取得了较快发展,托育服务机构与托位数量均快速增长,但与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相比,当前我国托育服务供给总量仍然不足,结构性供需矛盾较为突出,亟需发展价格可承受、质量有保障的普惠托育服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等部门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形成了《通知》。作为国家层面第一个托育服务价格政策文件,《通知》旨在通过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推动扩大普惠托育服务供给,有效减轻人民群众托育整体负担,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托育需求。

问:《通知》的整体考虑是什么?

答:《通知》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针对当前部分地方存在的普惠托育服务定价原则不明确、收费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区分托育服务机构类型分类施策,通过制定针对性措施,更好发挥价格政策的引导作用,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主要包括5方面内容:一是界定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范围,明确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包括各类公办托育服务机构、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接受场地费用减免、建设运营补贴等政府支持的各类社会力量举办的机构),以及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二是分类制定收费管理方式,区分托育服务机构类型,分别明确各类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的收费管理方式;三是明确收费标准制定原则,提出制定普惠托育服务基准收费标准的主要原则、程序要求、基本依据、参考因素等;四是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推动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建立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不得收费;五是完善收费政策评估优化机制,加强托育服务价格监测,定期评估政策实施情况,及时调整优化。

问:《通知》在推动普惠托育服务可及、减轻人民群众负担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主要有四方面举措:一是坚持非营利性原则,健全公办托育服务机构价格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对市场价格的引导作用;二是针对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政策不明确、管理不规范,部分享受政府支持政策红利的机构收费标准仍然较高等问题,加强规范引导,通过明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等方式,降低偏高的价格;三是明确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的收费政策,鼓励其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价格可及的普惠托育服务;四是强化收费行为管理,推动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建立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让托育服务机构规范合理收费,让婴幼儿家长明明白白缴费。

问:《通知》在支持普惠托育行业发展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通知》着力营造透明、可预期的市场环境,促进普惠托育行业健康发展。一是进一步明确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的范围,要求各地加强机构认定工作;二是明确收费标准制定原则,指导各地科学合理制定普惠托育服务收费标准;三是完善收费政策评估优化机制,要求各地对收费管理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进行定期评估,并及时调整优化相关政策;四是要求各地严格落实托育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等相关规定。

问:如何保障《通知》的贯彻落实?

答:《通知》提出了四个方面的贯彻落实要求。一是强化部门协同,明确了价格主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教育部门的责任分工,加强公办和社会办普惠托育机构标准认定、幼儿园办托资质审核、收费政策制定等环节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二是强调综合施策,将制定收费政策与扩大服务供给、提升服务质量有机结合,形成政策合力;三是加强宣传解读,要求各地在发布本地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具体政策时,同步加强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心的具体问题;四是加强价格监督检查,要求价格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