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矿山重大隐患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转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重大隐患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应急电〔2021〕40号

有关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徐州监察分局:

现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重大隐患调查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矿安〔2021〕49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学习贯彻《办法》。各单位要立即组织全体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对《办法》进行认真学习,将有关要求刚性落实到矿山安全监管监察工作中,真正做到把重大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提高企业违法违规成本和排查整改重大隐患的主动性、积极性,杜绝矿山较大以上事故。

二、深化矿山安全大排查。各单位要综合运用“解剖式”、安全“体检”、明察暗访等方式,善于利用公开曝光、联合惩戒、行刑衔接、“黑名单”等手段,推进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深入开展、取得实效,发现重大隐患要按《办法》调查处理,查实一起,严惩一起,让违法违规者付出代价。

三、保障矿山安全度汛。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汛期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扎实开展汛期煤矿水害防治专项监察和非煤矿山全覆盖防汛检查,督促企业抓好雨季“三防”、供电安全等各项汛期重点工作,接到极端天气预报预警必须提前撤出井下所有人员。

请有关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将本通知转发有关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和辖区矿山企业。

附件: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重大隐患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