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时间
3-11月(仅供参考,具体申报时间以当年通知为准)
二、扶持对象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三、政策优惠
对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础上,按市税务部门认定的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 10%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扶持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500 人、年销售收入≤2 亿元、资产总额≤2 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3、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60 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 0 分;
4、如果评价分值低于 60 分,若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 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五、申请材料
1、企业注册登记表
2、注册登记承诺书
3、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
六、政策依据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 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17〕144 号)
七、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