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的管理,规范抽样检验行为,提升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等规定,结合徐州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实际,市局制定了《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评价管理办法》。
一、编制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开展、监督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于食品抽检的计划、抽样、检验与结果报送、复检和异议、核查处置及信息发布、法律责任等都有严格规定。
为了保证食品抽样检验程序合法、科学、公正、统一的执行,加强全市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管理,规范承检机构的抽样检验行为,确保食品抽检工作质量,决定制定承检机构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
4、《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2023年食品全抽检监测数据退修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市监食检函[2023]49号)
5、《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延伸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市监食检函[2022]169号)
三、制定过程
在文件起草过程中向市局业务处室、县(市)区局及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发函征求意见建议,并通过在局网站发布公告的形式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建议。2024年5月22日组织召开有局各食品抽检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相关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负责人参加的专家座谈会,对文件进行商讨。在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建议、扎实开展专家论证和持续修改完善的基础上,通过局长办公会审议研究,形成了《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评价管理办法》。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对制定目的、适用范围等内容作出规定。
第二部分主要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的工作作出具体要求。
第三部分主要是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从日常工作质量和业务能力两个方面的评价办法及结果运用作出规定。
同时附有日常工作质量评价评分标准、盲样评价检查记录表、结果报告单、现场检查评分表、现场检查确认单、报告评价表等,明确了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