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8-13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镇江市科学技术局 镇江市财政局
政策主题:引导扶持,创业创新,监督管理
镇科规〔2025〕63号
各市、区科技局,镇江经开区科信局,镇江高新区科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的若干政策措施》,加强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镇江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江市科学技术局
镇江市财政局
2025年7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强市,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培育壮大创新主体,鼓励引导全社会加大创新投入,决定实施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制度。为切实加强管理,充分发挥创新券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一种事前发放、事后兑现的科技创新政策兑现券。
第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依法管理、广泛引导、科学组织、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为市创新券的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资金安排、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研究确定创新券施行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综合计划处,负责创新券的经费预算、组织管理、发放、兑现审核和绩效评价等日常管理工作。
各市(区)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创新券的发放、兑现初审等工作,协助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公室开展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章 创新券分类、使用及资金来源
第五条 创新券支持对象为在镇江市范围内开展生产经营及科技创新活动、财务机构健全、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事业单位。
第六条 创新券分为创新A券和创新B券两种。
创新A券用于支持辖区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购买技术成果、科研服务等创新投入。科研服务是指企业在研究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中开展工艺验证、检验检测等,不包括非创新活动,如法定认定、强制检测、商业验货等。
创新B券用于支持年度研发内部支出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以及有基础研究经费支出的科研院所。
第七条 创新券有效期1年。
第四章 创新券管理
第八条 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公室每年发布年度创新券工作通知,辖区主管部门接通知后,组织企业申领创新A券;创新B券免申直享。
第九条 创新券的申领材料经辖区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由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公室审核,并确认发放。一个年度内,创新A券对单个企业发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创新B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及科研院所按研发内部支出每1000万元给予最高1万元支持,单个主体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十条 领取创新A券的企业,符合兑现条件的,根据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公室的通知,及时申请兑现。符合创新B券兑现条件的,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根据上一年度企业研发年报填报情况和科研院所年报填报情况直接兑现。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兑现创新A券时,申请兑现金额不得高于购买技术成果和科研服务实际支出的20%。
第十二条 申请兑现创新券A券需提交的资料包括:
(一)创新券兑现基本信息表(含科研诚信承诺书);
(二)科研服务合同、技术成果交易合同、技术方案、工作总结等;
(三)相关支出证明材料(发票、银行凭证等);
(四)创新活动产出相关材料(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等)。
第十三条 近三年已获得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20万元及以上支持的企业,不再享受创新券A券政策。
第十四条 辖区主管部门对创新券申请兑现材料进行初审,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在审核材料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对申请兑现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或第三方咨询。
现场核查或第三方咨询由相关专业领域的技术(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主要核查兑现内容的真实性。
第十五条 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公室根据审核情况,提出兑现名单和金额建议,经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会商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联合下达创新券兑现资金。
第五章 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公室不定期对企业申领和兑现创新券情况进行核查。对骗取创新券资金的企业,由辖区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追回被骗取资金,纳入科研失信记录,失信惩戒期内不得享受市级科技创新券支持。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对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根据资金使用绩效对创新券实施管理适时提出调整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24日。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