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7-28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盐城市生态环境局 盐城市公安局 盐城市交通运输局 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商务局
政策主题:引导扶持
盐环发〔2023〕50号
为引导和促进机动车污染减排,加快高排放机动车淘汰更新,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苏发〔2022〕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挂牌督办重点生态环境项目的通知》(苏政传发〔2023〕44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继续对提前淘汰报废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实施补贴,通告如下:
—、补贴范围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提前报废的,2014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且同时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享受本次补贴:
1.在本市登记注册;
2.于2023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在具有合法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报废,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3.车辆提前报废的,其实际使用年限距离江苏省规定强制报废年限一年(含)以上,且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其实际使用年限计算的起始日期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终止日期为车主将车辆交售给机动车报废回收拆解企业的日期(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上“交车日期”为准)。
(二)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享受本次补贴:
1.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摩托车;
2.转出车辆;
3.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
4.自然报废或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导致报废的车辆;
5.行政事业单位和财政供养单位的车辆。
二、补贴标准
根据车辆类型、登记年限,实施如下差别化补贴标准:
(单位:元/辆)
车辆类型 |
登记日期 |
2009年 |
2010年 |
2011年 |
2012年及以后 |
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 |
重型货车 |
9000 |
11000 |
13000 |
15000 |
中型货车 |
7000 |
8000 |
9000 |
10000 |
|
轻型货车 |
1500 |
2000 |
2500 |
3000 |
注:牵引车、专项作业车补贴标准参照同类型车辆。
三、补贴资金来源
市区(不含大丰区)补贴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其他地区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
四、补贴申请受理时间、地点
自补贴通告发布之日至2025年1月31日,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逾期不再受理补贴申请。
车籍地为市区(除大丰区)的车辆受理窗口:森风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地址:盐城市希望大道南路9号,联系电话:0515-89912122。其他县(市、区)结合实际分别设置受理窗口。
五、申领流程
车主将车辆交售给具有合法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后,携带以下材料到对应的受理窗口办理补贴申请:
(一)《盐城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报废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车主为个人的提供车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车主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与车主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五)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附件2)、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在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报废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车主应当于2024年1月31日前办理申领手续;在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内,报废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车主应当于2025年1月31日前办理申领手续,超过期限的,视为自动放弃,一律不予补办。
对买卖、伪造、变造相关证明,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经受理窗口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当场告知退回;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受理窗口将材料分别报市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依次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受理窗口分批次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自收到报告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指标下达到市公安局,市公安局自取得资金指标之日起的6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划拨至车主银行账户。其他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申领流程。
六、其他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县(市、区)市参照执行。
附件:
1.盐城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报废补贴资金申请表
2.授权委托书
3.盐城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名录
盐城市生态环境局
盐城市公安局
盐城市交通运输局
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商务局
2023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附件1-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