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续实施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报废补贴政策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07-28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盐城市生态环境局 盐城市公安局 盐城市交通运输局 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商务局

政策主题:引导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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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续实施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报废补贴政策的通告

盐环发〔2023〕50号

为引导和促进机动车污染减排,加快高排放机动车淘汰更新,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苏发〔2022〕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挂牌督办重点生态环境项目的通知》(苏政传发〔2023〕44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继续对提前淘汰报废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实施补贴,通告如下:

—、补贴范围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提前报废的,2014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且同时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享受本次补贴:

1.在本市登记注册;

2.于2023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在具有合法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报废,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3.车辆提前报废的,其实际使用年限距离江苏省规定强制报废年限一年(含)以上,且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其实际使用年限计算的起始日期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终止日期为车主将车辆交售给机动车报废回收拆解企业的日期(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上“交车日期”为准)。

(二)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享受本次补贴:

1.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摩托车;

2.转出车辆;

3.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

4.自然报废或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导致报废的车辆;

5.行政事业单位和财政供养单位的车辆。

二、补贴标准

根据车辆类型、登记年限,实施如下差别化补贴标准:

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淘汰补贴标准

   (单位:元/辆)                                        

车辆类型

登记日期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及以后

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

重型货车

9000

11000

13000

15000

中型货车

7000

8000

9000

10000

轻型货车

1500

2000

2500

3000

注:牵引车、专项作业车补贴标准参照同类型车辆。

三、补贴资金来源

市区(不含大丰区)补贴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其他地区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

四、补贴申请受理时间、地点

自补贴通告发布之日至2025年1月31日,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逾期不再受理补贴申请。

车籍地为市区(除大丰区)的车辆受理窗口:森风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地址:盐城市希望大道南路9号,联系电话:0515-89912122。其他县(市、区)结合实际分别设置受理窗口。

五、申领流程

车主将车辆交售给具有合法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后,携带以下材料到对应的受理窗口办理补贴申请:

(一)《盐城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报废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车主为个人的提供车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车主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与车主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五)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附件2)、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在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报废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车主应当于2024年1月31日前办理申领手续;在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内,报废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车主应当于2025年1月31日前办理申领手续,超过期限的,视为自动放弃,一律不予补办。

对买卖、伪造、变造相关证明,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经受理窗口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当场告知退回;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受理窗口将材料分别报市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依次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受理窗口分批次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自收到报告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指标下达到市公安局,市公安局自取得资金指标之日起的6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划拨至车主银行账户。其他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申领流程。

六、其他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县(市、区)市参照执行。

 

附件:

1.盐城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报废补贴资金申请表

2.授权委托书

3.盐城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名录

 

盐城市生态环境局

盐城市公安局   

盐城市交通运输局

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商务局   

2023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附件1-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