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安苏传〔2022〕3号
各煤矿企业:
根据年度和季度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安排,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要求及当前安全工作重点,经研究,决定开展煤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及“冬奥会”期间重点监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时间
2022年2月
二、监察对象
全省煤矿
三、监察内容
(一)通风管理规定落实情况。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是否建立通风管理制度、通风设施管理制度;通风系统是否稳定可靠;主通风机、防爆门是否按规定进行性能检测;采煤工作面是否采用全风压通风;是否有违规串联通风情况;矿井生产能力、通风能力核定和通风阻力测定情况;通风、瓦斯检测仪表是否按规定使用、维护和校验;风门风窗等调节风量设施是否安全可靠;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是否采用三专供电,是否配备双风机、双电源。
(二)瓦斯防治制度落实情况。矿井是否按要求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是否建立和落实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是否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四项措施;是否建立通风瓦斯分析制度,对通风和瓦斯异常变化的,是否查明原因、采取措施;是否建立和落实瓦斯防治责任制等制度,瓦斯防治机构、人员、计划、措施和资金落实情况;矿井建立和落实瓦斯检查制度;是否按规定检查密闭墙内气体浓度。
(三)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是否正常;分站、传感器、执行器、电源等安设是否符合规定;甲烷等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控制断电范围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安全监控设备是否每月至少进行1次调校、测试,甲烷传感器是否按规定进行调校并测试甲烷电闭锁功能;是否存在人为造成传感器失效失真等弄虚作假现象;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等信息时,是否采取措施进行及时处理,并立即向值班矿领导汇报,处理过程和结果是否记录备案。
(四)防灭火措施落实情况。是否对照新施行的《煤矿防灭火细则》自查自纠。开采容易自燃或自燃煤层的矿井,是否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并落实,是否建立自然发火监测和防灭火系统。是否制定防治采空区、巷道高冒区和煤柱破坏区自然发火的技术措施。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是否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矿井使用的高分子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规定对井下火区进行管理。动火作业是否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审批。是否按规定设置矿井消防供水系统。
(五)煤尘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矿井是否建立防尘供水系统。是否按规定采取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是否制定清除巷道浮尘、清扫冲洗积尘、撒布岩粉、定期对主要大巷刷浆、运煤系统喷雾降尘等综合防尘措施,并严格落实。采掘工作面是否按规定采取湿式钻眼、冲洗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煤岩洒水和净化风流水幕等综合防尘措施。采煤工作面是否按规定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采煤机、掘进机是否采用内、外喷雾措施。
(六)“冬奥会”期间重点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冬奥会”期间矿值班值守、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重大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冲击地压、水、火、瓦斯等重大灾害治理情况;提升运输、特种作业、井下动火作业、交叉作业、大型设备检修、爆炸物品管理等重点环节措施落实情况。
四、有关要求
(一)各煤矿企业要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照监察内容,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改,对自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按照“五落实”的要求进行整改,形成自查报告备查。
(二)监察前召开专题会议,分析研判煤矿灾害特点和重大安全风险,围绕监察内容有针对性地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事项和人员分工,实施精准检查。
(三)监察期间发现的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专项监察后及时梳理分析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的工作措施和建议。
(四)全体参加监察人员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禁酒令”,严守执法纪律,坚决杜绝“四风”;必须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做好个人防护。
联系人及电话:张允虎,0516-85861805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苏局
2022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