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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我省农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证照分离”改革政策解读

我省农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证照分离”改革政策解读

 

       27日,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在自贸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农办审批〔20201号)正式印发。此次实施方案的制发,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以及农业农村部关于在自贸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具体举措,有利于加快推进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克服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现象,充分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一、实施方案的制定背景

       中央层面有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自2019121日起,在全国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清单管理,率先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为在全国实现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通知要求,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涉及农业农村部门49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

       省级层面有要求: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在自贸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973号),在全省自贸试验区和扩大试点地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改革全覆盖试点范围为自贸试验区的实施范围119.97平方公里,涵盖三个片区:南京片区39.55平方公里,苏州片区60.15平方公里(含苏州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5.28平方公里),连云港片区20.27平方公里(含连云港综合保税区2.44平方公里)。改革事项除中央层面设定的49项以外,增加省级层面设定的2项。改革扩大试点地区范围为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南京江北新区及全省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经济开发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扩大试点地区范围实施的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待省政府公布确定。

       农业农村部有要求: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质〔201941号)要求,除部一级审批事项外,涉及省、市、县三级审批的改革事项实施方案由各省级具体审批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补充编制。

       二、实施方案的编制原则

       在贯彻执行省级层面试点要求的基础上,充分吸收农业农村部对各事项的具体要求,将编制事项与我省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逐个进行比对和确认,增补并修改实施依据。对于已经委托、下放的审批事项,根据我省实际确定实施部门,明确实施要求。在具体改革举措和材料要求上进一步细化,便于一线操作。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方面,充分征求各条线监管意见,制定严格、可行的监管举措。

       三、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

       1. 编制内容。编制实施方案的改革事项为省、市、县三级审批事项34项,农业农村部制定的17项部级审批事项实施方案一并转发。

       2. 编写体例。与农业农村部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编制体例保持一致,主要从改革事项名称、许可证件名称、设定依据、实施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措施、材料要求、审批时限、审批流程、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十个方面进行完善和编写。

       3. 细化文书。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3个改革事项,逐个制定告知承诺办法、告知承诺申请材料目录、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准确完整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具体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

       四、进一步贯彻落实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

       证照分离改革是“放管服”改革的坚强有力举措,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调动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钉钉子精神全面抓好改革任务落实。做好相关改革举措的培训和宣传,扩大政策知晓度,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对工作中发现的不合理、不完善政策举措,及时调整完善,确保改革取得成效,不断提升企业获得感、满足感。

来源:厅行政审批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