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防止疫情传播,保障海关行政相对人生命健康安全和救济权利行使,现就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南京海关行政复议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海关积极倡导申请人选择邮寄、网络等非直接接触渠道递交行政复议申请,减少出行及人员接触,降低传染风险。请申请人准备好相关材料后邮寄至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360号南京海关法规处,邮政编码:210001;通过网络将相关材料电子版发送至“南京海关行政复议申请电子邮箱”(xzfysq_njhg@customs.gov.cn)或者传真至025-84476415。
二、不服南京海关下辖隶属海关作出的涉及疫情防控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请申请人在申请书显著位置注明,我关将在第一时间安排专人跟进受理处置。
三、确需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事先与海关沟通预约后在指定场所进行,并佩戴口罩,配合海关做好体温检测、身份信息登记等工作,身体不适、体温异常的,务请先行就诊。
四、为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在疫情防控期间的救济权利,我关在原有行政复议申请咨询电话(025-84423225)基础上,增设复议申请咨询电话13601468309,咨询电话接听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40-12:00、下午13:30-17:00。
五、对于申请人因疑似、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正在隔离或者治疗,或者因采取疫情防控应对措施无法及时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的规定计算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六、对于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因疑似、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正在隔离或者治疗,或者因采取疫情防控应对措施无法参加行政复议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法中止行政复议,并通知申请人,最大限度保障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权利。
七、疫情防控期间,申请人提出查阅行政复议有关材料、听证申请的,海关将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延期或者中止审理决定;原定于疫情防控期间进行现场调查、听证、阅卷等活动的,海关将对时间予以调整并通知复议参与人,避免人员聚集。
特此通告。
南京海关
2020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