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物品疫情防控专项执法“百日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发布时间:2022-01-20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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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进口物品疫情防控专项执法“百日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为严格做好进口货物疫情防控工作,全面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和食品安全监管,2021年常州市组织开展了进口物品疫情防控专项执法“百日行动”。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公布第一批进口物品疫情防控专项执法“百日行动”典型案例,以作警示。

一、江苏贺盛实业有限公司生产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2021年8月5日金坛区市场监管局对江苏贺盛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于2021年7月31日从江苏君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购进阿根廷进口冷冻牛肉2970.51公斤没有进入常州市或省内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进行监管及消毒处理,未取得《常州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及《常州市进口商品消毒记录证明》,也未按疫情防控规定进行进口冷链食品申报,直接于2021年8月1日、8月4日,领用投入生产。涉案产品货值为163716.5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金坛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常州小句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新北万达分公司涉嫌违规经营进口冷链食品案

2022年1月4日新北区市场监管局对常州小句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新北万达分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速冻黑虎虾(批号:VN/791/V/049CN)(原产国越南)3.9公斤,货值共计5148元。上述进口冷链食品系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4日从上海喜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购进。当事人提供了上述进口冷链食品的上海海关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以及上海千麦博米乐医学检验所出具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验报告单》、上海亦安消毒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消毒证明》,但无法提供该批货物的《常州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或江苏省内其他地区集中监管仓有效证明。

当事人经营的进口冷链食品未进江苏省内集中监管仓,涉嫌未执行常州市《关于加强常州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的规定,新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违法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新北区江南环球港宇浩餐饮店涉嫌违规经营进口冷链食品案

2021年12月28日新北区市场监管局对新北区江南环球港宇浩餐饮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厨房间的冷冻冰箱内有巴西进口的冷冻去骨牛肉胸肉,已进行切割分块,共计13块,生产批号为20.08.2021,产地为大瓦尔泽亚市马托格罗索州巴西,储存温度为零下18摄氏度,货值金额共计2903元。当事人提供了上述进口冷链食品的海关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以及上海中科润达医学检验实验室出具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报告》,上海虎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消毒服务报告》,但无法提供该批货物的《常州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或江苏省内其他地区集中监管仓有效证明。

当事人经营的进口冷链食品未进江苏省内集中监管仓,涉嫌未执行常州市《关于加强常州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的规定,新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违法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武进高新区厚的牛排店采购进口冷链食品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案

2021年8月11日武进区市场监管局对武进高新区厚的牛排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采购进口牛排等进口冷链食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采购的进口牛排等进口冷链食品未通过“江苏冷链”进行出入库管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三)项的规定,武进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五、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常州南夏墅餐厅采购进口冷链食品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案

2021年8月12日武进区市场监管局对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常州南夏墅餐厅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采购进口鸡翅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采购的进口鸡翅未通过“江苏冷链”进行出入库管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三)项的规定,武进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六、天宁区红梅辉爱冷冻食品店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2021年12月30日天宁区市场监管局对天宁区红梅辉爱冷冻食品店进行进口冷链食品进行检查时,在当事人冷库内发现一批“去骨牛腱子FD新西兰产品”的进口冷冻肉类食品,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常州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和《关于加强常州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的通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天宁区市场监管局给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常州市湖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明都湖港大酒店采购进口冷链食品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案

2021年8月4日常州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对常州市湖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明都湖港大酒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采购“挪威进口冰鲜三文鱼”、“巴西进口冷冻牛肉”等进口冷链食品时,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三)项的规定,常州经开区管委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八、常州经开区横山桥鸿达鲜肉经营部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案

2021年8月19日常州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对常州经开区横山桥鸿达鲜肉经营部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进口冷冻肉制品未严格履行“三个专、四不准”的规定,未及时按要求在“我的常州”APP“冷链食品申报”模块中报备相关信息,也未使用“江苏省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系统”完成实名认证和主体登记并上传进口冷链食品数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加强常州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的通告》第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常州经开区管委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九、溧阳市苏浙皖边界市场鑫鑫冷冻畜禽经营部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食用农产品案

2021年8月12日溧阳市市场监管局对溧阳市苏浙皖边界市场鑫鑫冷冻畜禽经营部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购进原产地为巴西的冷冻猪鼻5箱,原产地为美国的冷冻猪业耳片10箱,原产地为西班牙的冷冻猪后腿骨10箱,原产地为荷兰的冷冻猪舌5箱,上述进口商品均未标明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溧阳市市场监管局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十、溧阳市别桥宝琴鲜肉店采购进口冷链食品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案

2021年8月10日溧阳市市场监管局对溧阳市别桥宝琴鲜肉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从常州钟楼区凌家塘市场正荣冷冻食品批发部采购3箱“冷冻鸡脚”和3箱“冷冻鸡整腿”时,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现场未能提供上述冷链食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及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进口货物消毒证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溧阳市市场监管局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