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连云港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3-29

政策级别: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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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主题: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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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政策解读

近日,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印发了《连云港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连政规发〔2023〕号)(以下简称《细则》),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等作出具体规定。该实施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26日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印发的《连云港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连政发〔2016〕15号)同时废止。

近年来,随着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政策体系的变化,参加工伤保险人员范围的扩大,以及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连云港徐圩新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原《细则》亟需作相应的修订,才能适应我市新的工伤保险事业发展需要。连云港市人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0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牵头起草了《连云港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修订)》。

此次修订原《细则》的背景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政策依据有调整。2020年1月22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江苏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3号),实施省级统筹“五统一”。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又先后出台了《江苏省工伤保险省级储备金管理暂行办法》(苏人社发〔2020〕55号)、《江苏省工伤保险医疗管理暂行办法》(苏人社发〔2020〕104号)、《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苏人社规〔2020〕1号)等一系列实施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配套政策文件,原《细则》制定的政策依据均已发生改变。二是适用范围有增加。近年来,国家和省出台了系列工伤保险配套政策,将建筑施工企业、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工程建设项目从业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和实习生,快递、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和同城货运等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等先后纳入了工伤保险管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逐步向全覆盖过渡。原《细则》的适用范围已不能适应新的发展形势需要。三是权力下放有要求。由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到位,徐圩新区一直受市人社局委托进行工伤行政确认。党的十九大以来,我国积极推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将大量的行政权力逐步向基层下放,《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也提出了将工伤行政确认权限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社保行政部门的要求。2020年7月,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连云港徐圩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正式成立。按照相关要求,该局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行政确认工作。

此次修订程序规范严谨。2022年10月,市人社局向市财政、卫健等业务关联部门及县区(功能板块)人社部门书面征求意见,11月在市人社局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2月在市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各界人士公开征求意见。此外市人社局还通过微信群、QQ群、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向各县区(板块)、重点企业和服务对象广泛征求意见,对反馈的意见建议逐条研究,充分吸收采纳,形成了《连云港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修订)(送审稿)》。2023年2月10日,市司法局出具合法性审查报告,认为属于市政府制定权限范围,程序规范,内容合法。

修订后的《细则》共39条,其中修订涉及7条,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扩大了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本次修订,将本单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实习生,以及快递、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和同城货运等平台企业的新业态从业人员纳入了工伤保险范围。

二是实施新的储备金制度。将原来统筹地区应当按月将已征收的工伤保险费总额的20%转为储备金,调整为各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按照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总额的5%按时足额上解省级储备金。

三是明确徐圩新区工伤行政确认权限。2020年7月,市编委印发了《关于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连云港徐圩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连编〔2020〕46号),明确设置“党群工作部,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牌子”。按照规定,连云港徐圩新区人社局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行政确认工作。本次修订,从政策层面对徐圩新区工伤行政确认权限进行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