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提升全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发〔2019〕3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省建设的意见》(苏政办发〔2019〕6号)等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工作的重要性。建立完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有效管理机制,对实现食用农产品从种养殖到市场销售全链条、全环节质量安全监管,消除监管盲区,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要树立责任担当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共同抓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制度的衔接,形成监管合力。要进一步强化协调配合,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提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要加大食用农产品溯源管理力度,推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逐步实现食用农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二、严格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食用农产品生产源头管理,强化投入品监管,推进标准化生产,引导地产食用农产品质量追溯。支持将出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作为生产主体质量承诺、产品溯源、产地准出的主要方式之一,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扩大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试行规模。将开具并出具合格证纳入日常巡查检查内容,加强名录内合格证出具主体的“双随机”检查,严防虚假开具合格证、承诺与抽检结果不符等行为,对于虚假开具合格证的纳入信用管理。对于承诺合格而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依法严肃查处,提高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出具质量。
三、严格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严格落实市场准入管理。对于果蔬类和水产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销售者应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无法提供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合格证明等溯源文件的,市场开办者应当自行或委托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经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销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四、积极推广食用农产品合格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既具有 “合格证明文件”的基本属性,也包含“产地证明”相关信息,是食用农产品的“身份证”,是有效落实农产品生产者主体责任,建立完善食用农产品从种养殖生产到市场销售全过程、全链条监管机制的新抓手。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宣传引导,推动省内地产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率先落实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作为食用农产品入市查验的文件形式之一,严把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关。部门间要联合开展宣传培训、调研、监督检查等,切实推动实现食用农产品全链条监管。
附件:江苏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基本样式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