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4-06-17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宿迁市人民政府

政策主题:引导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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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省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政规〔2023〕14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全市建筑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路径,积聚发展动能,更好发挥建筑业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我市发展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着眼建筑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综合运用政策激励、项目带动、市场培育、科技引领、金融支持等手段,推动建筑业工业化、数字化、绿色化发展,优化建筑业产业结构,做优做强建筑业企业,全面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进一步激发市场发展活力,加快推进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二、总体目标

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围绕“强富美高”新宿迁现代化建设目标,大力推进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升级,加快建造方式转变,提高建筑业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到2025年末,建筑业总产值力争突破1300亿元,外埠施工产值超过300亿元;年产值超100亿元建筑业企业2家,超50亿元建筑业企业5家以上,培育工程总承包骨干企业10家以上,力争列统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超650家。

再过5年左右时间,建筑业企业实力明显增强,力争新增工程总承包特级资质建筑业企业1-2家,全市总承包一级资质总数达50个。实现全市建筑业贡献税收力争突破50亿元。实施精品工程创建,争创“鲁班奖”、国家级优质工程项目奖等3-5个。

三、重点任务

(一)实施政府工程引领发展,改进建筑业承包模式。

1. 拓展企业经营范围。引导建筑业企业在提升原有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等传统施工能力的同时,积极增补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轨道交通、电力能源、新型建材、环保工程、电子与智能化等资质类别,引导企业积极参与5G基站、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提升高端市场竞争力。〔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数据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 探索“联合体”招投标模式。支持我市建筑业企业与市外优质承包商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承建业绩要求高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市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和市交投、水投、城投、文旅、产发等国企以及各县区应当在年度政府投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的项目和标段,支持企业在满足相关资质要求基础上,采用联合体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投标。鼓励央企、市外施工企业积极与本地优质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项目投标,提高本地建筑业企业施工能力。〔责任单位:市数据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国企公司〕

3. 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本占控股的项目,在符合省市相关规定情况下鼓励推行工程总承包;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及应用BIM技术的项目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鼓励社会投资项目开展工程总承包;鼓励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完善资质序列,积极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数据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 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本占控股的项目带头推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鼓励社会投资项目采用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在房建、市政、交通、水利等领域加快培育一批涵盖投资决策、建设实施、运营维护等阶段的全过程咨询企业;对有效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节省投资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鼓励建设单位按产生效益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推动建造方式转变,促进绿色转型升级。

5. 积极推广智能建造。围绕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目标,以大力发展建筑工业化为载体,以数字化、智能化升级为动力,开展智能建造技术研发与转化应用,推动建筑工业化、信息化、智能化融合发展。以智能建造试点项目为契机,支持企业研发和推广应用建筑机器人及智能装备、部品部件智能生产、智能施工管理等智能建造关键技术,鼓励项目投资估算阶段,将智能建造相关费用在建设项目总投资费用中列明。支持对参与智能建造试点项目建设及生产科研投入的企业予以资金补助。建立智能建造人才培养和发展的长效机制,培养一批智能建造专业技术人才。〔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6. 持续发展装配式建筑。完善装配式建筑推进机制,在规划条件和立项文件中明确项目的装配式建筑配建比例和装配率。抗震设防7度区为重点推进区域,其中居住建筑中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美丽乡村建设等项目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装配率不低于50%,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品住宅、公寓等项目,配建比例不低于30%,装配率不低于50%;公共建筑中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学校、医院、办公楼等项目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装配率不低于45%;鼓励商业建筑采用钢结构形式,装配率不低于45%。〔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数据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7. 加快绿色建材产业链发展。围绕创建国家级绿色建材产业集聚发展示范区目标,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新型墙板材料、环保装饰材料、新型绿色建筑功能材料等新型建筑材料,力争2025年产值突破250亿元。做大做强装配式预制件、节能保温墙板、节能门窗等优势特色产品,不断提高产品通用性、预制率和抗震性能。加快发展纳米级家居装饰材料、绿色墙体材料、功能性建筑材料,提高智能化、环保化、健康化水平。延伸发展智能家居材料、智能遮阳材料、新能源建筑材料等前沿绿色建材。使用绿色建材产品的项目,将在各类评奖评优中给予优先推荐。〔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数据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8. 大力推广绿色建造。加大绿色新技术应用推广力度,推动绿色施工技术全面应用。不断提升建筑安全耐久、健康舒适、资源节约、环境宜居水平,提高建筑健康性能指标,持续提升绿色建筑品质。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居住建筑节能率达到75%,到2025年,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全面执行国家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推动政府投资项目率先示范,加大超低能耗试点项目建设,推进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规模化发展。实施“绿色建筑+”工程,促进装配式建筑、BIM、智慧建筑等技术与绿色建筑等深度融合。〔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做优做强建筑业企业,增强市场竞争力。

9. 健全重点扶持企业机制。以扶持建筑业企业成长壮大为目标,分级构建重点联系企业指导名录,强化分级指导、分类施策、梯度培育,在更大范围探索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有效路径。建立建筑业企业日常联系服务制度,及时掌握企业诉求,指导用好惠企政策,协调解决企业在市场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在资质申报、科技创新和项目创优等方面给予支持。推进企业向上下游产业延伸和拓展,在投融资、设计咨询、工程建设、工程检测、绿色建材、建筑部品部件生产、运营维护等领域开展全方位、一体化指导和服务。严格落实企业经营风险管控主体责任,改变粗放生产经营方式,聚焦主业,打造核心竞争力,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抵抗风险能力。〔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国资委、人民银行宿迁市中心支行、金融监管总局宿迁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0. 支持企业开拓外埠市场。策应“一带一路”、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大运河文化带、淮河生态经济带等国家发展战略,推动我市龙头骨干企业开拓外埠市场,实施“走出去”战略。发挥示范项目引领带动作用,将市外项目纳入我市“项羽杯”优质工程奖评选。加强与兄弟城市交流和战略合作,依托驻外机构搭建平台,定期举办宿迁建筑业企业推介活动,为建筑业企业开拓外埠市场搭建平台。推进本市建筑业企业与国内外优质承包商组成联合体共同承揽大型工程项目,力争实现境外市场零突破。〔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1. 支持企业争创精品工程。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项目实际,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对工程创优创新进行约定,对承包人承建工程获得依规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优质工程、绿色建筑创新奖项的,按照江苏省工程费用定额中的按质论价费标准计取。〔责任单位:市数据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2. 着力推进企业科技创新。鼓励施工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建立科技创新平台和科研技术研发机构,参与编制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申报发明专利、工法,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大力推广新技术应用,鼓励建筑业企业推广建筑新科技、新技术、新工艺等10项新技术的应用,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增加工程科技含量,积极创建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对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投入,按规定给予税前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3. 加大人才引培力度。鼓励和支持建筑业企业引进和储备一批擅长经营管理、资本运作的企业管理人才,以及专业性强、学历层次高的一线技术人才。鼓励各级行业协会依托高等院校及培训机构,定期组织企业家培训,提升企业家综合素质和能力,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有条件的院校设立智能建造等新型专业,鼓励企业与院校合作办学、建立培育基地等,建立相对稳定的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企业引进的各类人才,经市有关部门确认后享受工业企业引进人才落户、住房、子女教育等政策待遇。增加建筑产业工人职业技能公益性培训供给,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提醒企业按照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成本费用,依法在税前扣除。研究制定适应建筑业企业一线专业技术人员特点的人才评价办法和职称评聘制度。大力推行“工学一体化”和中国特色学徒制,引导企业建立相对稳定的自有技术工人队伍。〔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税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4. 加强扶持奖励激励。

(1)资质晋升奖励。对建筑业企业晋升为特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建筑业企业成功晋升为总承包一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住建部新资质标准发布后,按照新旧资质对应关系实施奖励。

对我市正常经营,年度开票收入100亿元以上的特级资质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年度开票收入50亿元以上的总承包一级资质建筑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争先创优奖励。对建筑业企业当年获得“鲁班奖”“大禹奖”“李春奖”“詹天佑奖”等国家级奖项的,奖励200万元;对建筑业企业当年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的,奖励100万元;对建筑业企业当年获得省“扬子杯”的,奖励20万元;本地建筑业企业在市外项目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的,奖励20万元。对建筑业企业当年获得省级标准化三星级工地的,奖励10万元。对建筑业企业当年入选江苏建筑业“百强企业”的,奖励10万元。对建筑业企业当年入选宿迁市建筑业“十强企业”的,奖励10万元。

(3)科技创新奖励。对建筑业企业当年获批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产业(制造业、技术)创新中心的,奖励50万元。对建筑业企业当年获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奖励10万元。对获批省级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给予建设单位奖励50万元。对被认定为省级以上(含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10万元;对获评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质量奖、科学技术奖的,奖励10万元。

(4)规模化经营奖励。对建筑业企业当年开票收入达到10亿元的,奖励10万元,每新上一个10亿元台阶再奖励10万元;对建筑业企业当年开票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超10%的,奖励5万元。对新登记注册在我市的建筑业企业,注册当年开票金额达到10亿元的,奖励20万元,每新上一个10亿元台阶再奖励20万元。

(5)建筑产业现代化奖励。对建筑业企业获批江苏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称号的,奖励20万元。对建筑业企业承建项目获批江苏省建筑产业化示范项目的,奖励10万元。对新型建筑产业现代化企业当年主营业务开票收入达到1亿元的,奖励5万元,每新上一个1亿元台阶再奖励5万元。

(6)外埠开拓奖励。对建筑业企业上年度市外项目开票收入达到10亿元及以上的,视为宿迁市建筑业走出去优秀企业给予奖励。上年度市外建筑业开票收入达到10亿元的,奖励10万元,每新上一个10亿元台阶再奖励10万元。对建筑业企业入选宿迁市建筑业外埠开拓“十强企业”的,各奖励10万元。

(7)鼓励联合体投标奖励。鼓励建筑业企业通过组建联合体方式参与大型项目建设,对组建联合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效果显著、成绩突出的,按照合同额1‰给予联合体成员单位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数据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税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优化发展环境。

15. 提升建筑市场监管水平。建立以保障质量安全为核心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推行诚信基础信息采集,加强信用评价与行政审批、招标投标、监督检查、评先评优、工程担保、环境保护等方面关联。对荣获市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的建筑业企业,增加信用评价分值。全面开展涵盖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及从业行为的建筑市场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资质资格挂靠,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影响和发生较大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以及恶意破坏生态环境,列入建筑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数据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6. 完善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招标人招标投标内部控制制度,依法规范招标文件条件设定,落实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首要责任。规范招标文件中人员、业绩、奖项、信用等条件设定,不得脱离项目的主要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过高或者不合理的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充分发挥信用评价的正向引导作用,加大对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力度。鼓励采用联合体方式参与建设工程投标,提高工程项目参与度,增强建筑业企业竞争力。加强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有针对性开展评标专家培训和考核,不断丰富评标专家的专业知识,提升评标专家的职业操守,切实提升评标质量。〔责任单位:市数据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7.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大建筑业企业融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加大对建筑业企业信贷投放力度,缓解资金周转急需,对管理规范、信用良好但暂时有困难的建筑业企业,不得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推动建筑业企业与金融机构深度合作,持续提升建筑业企业的供应链金融服务水平,拓展建筑业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的信贷支持,提供个性化金融服务,支持承接项目的建筑业企业,可以凭施工合同和施工许可证申请贷款。支持建立建筑业供应链金融平台,降低建筑业企业成本。〔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宿迁市中心支行、金融监管总局宿迁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8. 强化属地政府责任。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及时兑现相关奖补政策。各工程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工作协调,会同相关部门有效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9. 完善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深入推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进一步明确责任边界,构建以建设单位为首要责任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体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和永久性标牌制度。完善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机制,提升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覆盖率,着力构建政府、市场、社会三方协同的新型工程质量监管格局。持续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强危大工程管控,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施工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对施工现场人员安全教育、技能培训、工资保障、人员配备等实施动态管理。〔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0. 优化工程价款结算流程。全市政府和国有投资项目,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并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0%,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建立健全过程结算与合同履约评价、价款争议调解相结合机制,有效破解“结算难”。对不及时足额支付引发群体性事件和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人依法予以追责。〔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1. 深化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畅通投诉处理渠道,充分运用宿迁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系统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加强线上预警,加大线下检查力度,确保2025年底前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覆盖率100%,专用账户代发农民工工资实现100%。持续做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欠薪问题整治,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进一步有效保证合法合规用工,促进建筑施工安全。〔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2. 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严格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储存金额不超过80万元措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采取差异化的缴存办法,近三年内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且严格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的企业,可免于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鼓励合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工程项目已提供履约担保或者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再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全面推行工程保证保险制度,涉及工程建设的各类保证金,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拒绝企业选择使用保险或保函。〔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民银行宿迁市中心支行、金融监管总局宿迁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负责全市建筑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重大政策、协调推进重点任务落实。各县区人民政府强化责任意识,全力做好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和指标提升。市住建局负责任务分解、综合协调、年度考核等工作。其他市级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充分发挥好部门专业特长,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优化市场环境。进一步优化资质资格审批流程,简化各类证明事项,实现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审批联动办理、“一网通办”。建立国有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项清欠平台,定期曝光工程项目费用拖欠情况,保障建筑业企业合法权益。国有投资项目应当按期足额支付工程款,全面排查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的工程价款和其他账款,督促及时支付无争议的工程欠款。〔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数据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强化资金保障。市、县(区)财政设立宿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奖励专项资金,并统筹安排用于奖励建筑业企业提质升级、争先创优、科技创新、规模化经营、外埠市场开拓、联合体投标等方面的奖励资金。区属企业(项目)奖励资金来源按照市财政和区财政1:1比例支付;县属企业(项目)奖励资金来源按照市、县财政2:8比例支付。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项目组织申报管理,审核并提出专项资金初步分配方案。〔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市数据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本意见适用于在宿迁市登记注册的建筑业企业和新型建筑产业现代化企业。

本意见自2024年7月6日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7月5日。《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宿政发〔2019〕66号)同时废止。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