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01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盐城市农业农村局 盐城市财政局
政策主题:引导扶持
盐农发〔2023〕7号
盐财农〔2023〕10号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住建局、盐南高新区社事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盐办发〔2022〕28号)、市委农办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若干政策措施》(盐委农办〔2022〕9号)精神,现将盐城市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项资金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主要包括: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规模经营、支持返乡入乡人才创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示范创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服务能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合抱团发展、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绿色发展、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科技含量、支持经营主体拓展销售渠道、支持经营主体加强质量品牌建设等9个方面。
二、申报主体要求及主要责任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主体,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盐城市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项资金申报指南》(附件1)明确的具体申报条件。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施主体的主要责任:(1)根据本通知要求申报项目;(2)负责项目实施。在实施过程中依据相关项目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加强项目实施管理,对项目实施质量和安全负责;(3)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4)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绩效管理及项目资金清算等工作;(5)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落实信用承诺;(6)严格遵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对提供的涉税文件、证件等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申报流程
1﹒自愿申报。申报主体对照申报指南,向属地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申报上一年度项目,申报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4月10日。
2﹒同一年度同一主体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3﹒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一经发现申报主体有假项目、假发票、假审计报告、联合社会中介机构包装项目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票否决,3年内不得申报市级以上各类专项资金。弄虚造假获得的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项资金按相关规定予以追回。
4﹒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用信用信息实施意见》(盐财规〔2018〕13号)要求,建立“信易贴”应用场景,作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信用承诺,并同意在相关网站公开。
5﹒相关镇(街道、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组织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条件的符合性进行初审,并于4月30日前报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
6﹒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等文件要求,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在镇级初审的基础上,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兑付财政奖补资金,并于每年5月31日前联合行文(连同盐城市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项资金申请表、汇总表、银行兑付资金清单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7﹒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县(市、区)上报的材料,按照市级标准核定、下达市级财政应分担的专项资金。
四、工作要求
1﹒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市委、市政府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的贯彻落实,大力开展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政策宣传,将项目申报要求转发至辖区内经营主体和项目单位。
2﹒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项资金政策宣传解读、申报指导和材料审核工作,积极鼓励主体编制申报材料,用足用好政策。材料审核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实地核查。
3﹒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应认真执行项目申报推荐程序,科学公正地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做到程序规范,达到公开、公正、透明,确保项目推荐的公正性和操作过程的规范性,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全过程监督。
4﹒各地财政部门要树立财政资金绩效理念,根据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积极配合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对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包括绩效目标评审、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
联系方式:
市农业农村局相关处(中心)详见附件1;
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处高婧,电话:80501235。
附件:
1﹒盐城市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2﹒盐城市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项资金申请表
3﹒盐城市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4﹒盐城市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
盐城市农业农村局
盐城市财政局
2023年2月28日
附件: 附件1-4.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