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16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淮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淮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淮安市知识产权局)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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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 (区)发展改革委 (经济发展局)、生态环境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打造绿色高地推进美丽淮安建设的部署,根据 《关于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 〔2023〕1327号)和改革完善重要资源价格形成机制的相关要求,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政策,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处置收费行为,维护危险废物处置市场秩序,经研究,现就我市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分类管理

危险废物是列入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依据 《江苏省定价目录》,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属于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 (由县和县级市改为市辖区的按原有定价权限管理)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依法制定收费标准,实行基准标准加浮动幅度或者最高限价的政府指导价管理。

对具备竞争条件的具有剧毒危险特性或者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纳入危险废物管理的废弃危化品,实验室危险废物,含高卤素 (含量大于 5%)、高盐份 (含量大于 10%)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危险废物,视市场竞争、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等情况,按照定价管理权限,经发展改革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评估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对其处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处置单位和委托单位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遵循 “谁委托,谁付费;谁处置,谁收费”的原则。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需要处置的,应当将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并向危险废物处置单位交纳危险废物处置费。

二、合理确定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应当按照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区别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式。

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原则上按月计收,有病床的医疗机构,可以按床位数或者医疗废物重量计收;无病床的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每月医疗废物平均产生量按定额计收或者按医疗废物重量计收。具体收费方式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和医疗机构协商约定。医疗机构交纳的医疗废物处置费计入医疗服务成本,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病人加收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综合我市医疗机构总量和结构、医疗废物实际产生量及处理总成本等市场实际情况,经研究,对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明确如下:

有病床的医疗机构,按床位数计收的,不高于 2元/日·床;按医疗废物重量计收的,不高于 5元/千克。床日数参照各医疗卫生机构上年度财务报表中记载的实际使用床位数计定。

无病床的医疗机构,按每月医疗废物平均产生量定额计收的,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和医疗机构协商约定;按医疗废物重量计收的,不高于 5元/千克。其中,面向一定人口的社区、行政村、企业内部职工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服务的诊所、门诊部、保健所、卫生所、医务室等非营利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按不高于 100元/月收取,下浮不限。

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已包括集中处置过程中的收集、运输、贮存、焚烧、处理等所有费用,处置单位不得再另行收费。其他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按照定价管理权限,由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抄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其他危险废物的处置收费原则上按危险废物的重量计收,由处置单位与委托单位根据价格政策,通过合同 (协议)约定。

三、规范危险废物处置收费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 (试行)》要求转运处置医疗废物,对于不具备上门收取条件的诊所、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交由持有危险废物许可证的集中处置单位或区域性医疗废物集中收集点,并在规定时间内转运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区域性医疗废物集中收集点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或集中处置单位建设及管理。

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委托单位协商确定收费标准,自觉维护正常价格秩序。

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和收费公示制度,在业务办理地点或企业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加强危险废物处置收费行为监管

市、县 (区)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能,加大危险废物处置收费行为监管力度。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制定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处置标准,不得减少处置环节,降低处置质量,产生环境污染;卫生健康部门要强化医疗机构废物分类管理,规范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提高医疗废物管理信息化水平;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置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 
为,维护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秩序。

本通知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市物价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卫生局 《关于核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的批复》 (淮价费 〔2011〕132号)同时废止。

本市区域内的内河、湖泊、运河水域船舶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参照本通知执行。

此前有关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淮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淮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