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市监食经〔2023〕17号
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在全市试行食品连锁经营企业食品经营许可“评审承诺制”一年多的基础上,市局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提升,形成了《无锡市食品连锁经营企业食品经营许可“评审承诺制”指导意见(2.0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8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充分释放市场主体活力,促进食品经营企业连锁化、规模化和品牌化发展,特制定食品连锁经营企业食品经营许可“评审承诺制”指导意见(2.0版),具体如下:
一、工作目标
围绕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进一步改革审批方式,在全市范围内推行食品连锁经营企业食品经营许可“评审承诺制”,持续提升食品经营许可工作便利化水平,发挥连锁经营企业自我管理的主动性,强化诚信建设,推动科学监管和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助力打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营商环境。
二、实施原则
(一)自愿申请。食品连锁经营企业食品经营许可试行“评审承诺制”适用单位由企业自愿申请,无数量限制,符合申报条件的均可申请。经评审认定符合食品经营许可“评审承诺制”条件的企业,其属下直营门店可自行选择按“评审承诺制”的程序办理许可业务,也可按一般程序办理许可业务。
(二)创新高效。坚持解放思想,简化审批流程,优化审批服务,提高服务质量,激发市场活力。
(三)加强监管。加强证后监管,建立健全审批、监管相适应的许可和监督模式,力争达到许可审批改革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平衡。
三、适用范围
(一)适用对象。本意见中的食品连锁经营企业,是指在本市范围内已有8家及以上统一商号(字号),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规范管理的直营连锁实体门店,各门店经营项目、工艺流程布局、设备设施相同或相近的企业,且近2年本市任何直营门店未发生30人以上(含30人)食物中毒事件和因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重大社会舆情事件。
(二)业态类别。食品销售业态包含商场超市、食杂店;餐饮业态包含大型餐饮、中型餐饮、小型餐饮、微型餐饮。
(三)经营项目。不适用自酿酒。
四、申办程序
(一)资质评审流程
在无锡市设有企业总部或管理机构的,由企业总部或管理机构的所在地市(县)、区市场监管局进行资质评审;在无锡市无企业总部或管理机构的,由无锡市市场监管局进行资质评审。
1.企业申请。食品连锁经营企业申请适用食品经营许可“评审承诺制”的,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连锁经营企业食品经营许可“评审承诺制”申请书(见附件1);
(2)企业基本情况说明;
(3)统一采购配送食品情况说明和配套规章制度;
(4)统一经营管理规范情况说明和配套规章制度(侧重于食品安全方面);
(5)从事食品制售类的项目须提交门店标准化流程布局和设备设施示意图(有多种标准化流程布局和设备设施的分别申报)。
2.组织评审。自收到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查,同时抽取1-2个门店进行现场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反馈申请人。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可邀请食品安全专家参与评审。遵循客观、公正的工作原则就申请人是否适用“评审承诺制”作出书面评审意见(结论应明确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
由市(县)、区市场监管局组织通过的资质评审,于5个工作日内向无锡市市场监管局报备,在全市范围内通用。
(二)许可申办流程
通过“评审承诺”资格审核的食品连锁经营企业,在其无锡市后续新开设的直营门店申请食品经营许可业务时,除提交法律规定的申请材料外,同时提交适用“评审承诺制”办理资格确认书(附件3)复印件、承诺书(附件4),书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自愿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免于现场核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门店所在地负责审批发证的部门受理后应当场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五、后续监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事权划分负责相应市场主体获证后的后续监管工作。对以“评审承诺”方式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应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其实施监督检查,检查重点为食品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是否相符、食品经营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情况,如因未达到许可发证条件被限期整改的,向其资质评审部门书面通报,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六、资格管理
(一)食品连锁经营企业食品经营许可“评审承诺制”有效期为五年,超过五年应重新申请评审。
(二)食品连锁经营企业申请条件、主体业态、经营项目或流程布局发生变化的,须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请评审。
(三)食品连锁经营企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不再适用食品经营许可“评审承诺制”。
(四)食品连锁经营企业无锡市所有直营门店发生30人以上(含30人)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因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重大社会舆情事件的,取消食品经营许可“评审承诺制”。
(五)以“评审承诺”方式取得许可的直营门店,累计2次在首次证后监管因未达到许可发证条件被限期整改的,取消该食品连锁经营企业食品经营许可“评审承诺制”。
(六)食品连锁经营企业因违背诚信守法经营行为的,应根据事态的严重情况暂停或取消其适用食品经营许可“评审承诺制”,暂停期限视情况分6个月或12个月两档。
(七)被取消“评审承诺制”适用资格的企业,一年后方可按规定程序重新提出申请。
(八)食品连锁经营企业的加盟单位,不适用“评审承诺制”。
七、实施时间
本指导意见自2023年7月1日起实行。
附件:
1.食品连锁经营企业食品经营许可“评审承诺制”申请书
2.食品连锁经营企业“评审承诺制”评审表
3.食品连锁经营企业食品经营许可适用“评审承诺制”办理资格确认书
4.食品连锁经营单位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承诺书
附件: 附件1-4.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