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8-14

政策级别:省级

发文部门: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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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通知

苏发改收费发〔2025〕740号

各设区市、县(市)发展改革委(发改局、经发局)、教育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教育强国战略任务,加强中小学校收费监管,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晰界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内涵

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是指中小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中小学校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中小学校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通高中阶段学校。

二、准确把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原则

(一)自愿原则。中小学校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要充分尊重学生或学生家长意愿,以书面形式等征求学生家长意见,经学生家长同意后方可实施,不得强制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

(二)非营利原则。中小学校收取服务性收费,要坚持成本补偿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为学生提供代收费服务和代办有关事项过程中,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严禁任何形式的资金截留或资金回扣。

(三)公开透明原则。中小学校要落实收费信息公开制度,收取相关费用前,告知学生和学生家长收费项目名称、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信息,及时向学生和学生家长公布收费支出情况,自觉接受学生和学生家长监督。

三、实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清单管理

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项目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不得向学生或学生家长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住宿费、伙食费、课后服务费、校车费,代收费项目包括伙食代收费、课后服务代收费、校服费、社会实践活动费、教辅材料费、校车代收费。普通高中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住宿费、伙食费、校车费,代收费项目包括伙食代收费、教材费、作业本费、校服费、军训服装费、社会实践活动费、教辅材料费、校车代收费。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教育厅制定江苏省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清单。设区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在省定收费项目清单范围内,细化本地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目录清单具体内容和管理要求,明确收费目录清单规范格式文本。各中小学校按要求制定本校具体收费清单。

四、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票据管理

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要遵循“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管理要求,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统一管理、单独核算。服务性收费收入由学校按规定列支,代收费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阶段公办学校的住宿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规定管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规定使用税务票据或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

五、加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监管

中小学校要严格落实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清单管理和收费公示制度,按照本地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目录清单格式要求,将本校实际执行的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服务内容、优惠减免措施、监督电话等内容,通过招生简章、学校网站、公示栏等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教育、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日常监管,健全完善教育收费风险预警、信访受理、督查督办、公开通报及约谈机制,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本通知自2025年秋季学期起执行。原省物价局、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0〕336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江苏省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清单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7日

附件:
江苏省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清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