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局印发《关于对科技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进行绩效评估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2-28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南京市科学技术局

政策主题:引导扶持,监督管理

点赞

收藏

转发

市科技局印发《关于对科技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进行绩效评估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科规〔2022〕2号

各区(园区),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南京市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宁委发〔2022〕1号)精神,按照市委创新办要求,现修订并印发《关于对科技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进行绩效评估的实施细则》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2月28日 

关于对科技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进行绩效评估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依据《中共南京市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宁委发〔2022〕1号)第三项第5条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评估的科技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包括在宁国家和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南京市重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平台主要设立在我市产业集中度较高的各类园区,由园区和相关投资者共同出资兴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地区主导产业提供技术研发、试验研究、产品研制、工艺验证、检验检测、设备共享、技术信息咨询、安全生产、共性技术等公共技术支持服务。

第三条  为加强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机制,市科技局从能力建设、服务成效、管理运行和信用等方面,组织市重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年度运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等三个等次。

第四条  对达到平台建设标准、向企业提供持续科技公共服务,且评估合格及以上等级的单位,纳入市重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动态管理,成为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的培育单位。

第五条  对绩效评估优良等次的平台,市财政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重点支持依托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围绕我市“2+2+2+X”创新型产业体系打造的平台,以及解决行业和跨领域关键技术问题的新型共性技术平台。

第六条  评估不合格等次的平台,要求进行限期整改。绩效评估不合格或不参加年度绩效评估的市级平台取消下个年度绩效评估奖励资格;连续两个年度绩效评估不合格或不参加年度绩效评估的市级平台取消评估资格。

第七条  在宁的国家和省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参加省科技厅组织的阶段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为合格等级以上的平台可自愿参加市级年度绩效评估,参照本细则第三条和第五条进行评估和奖励,且不重复奖励。

第八条  申请单位使用虚假材料或者通过恶意串通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市科技局将视情况予以撤销立项或奖励,列入科研诚信管理失信名单;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移送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进行绩效考评的实施细则》(宁科〔2021〕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