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8-24
政策级别:省级
发文部门: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情况
2013年以来,国务院推进“放管服”改革,先后取消七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要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构建科学化、社会化、市场化的技能人才培训评价制度。2018年5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提出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市场化社会化发展机制和职业技能培训质量评估监管机制。2022年5月,《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实施,专设职业教育与培训章节,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技能人才评价过程和评价质量的监管,规范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的执业行为。近年来,我厅先后会同多部门联合制定出台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办法及实施细则、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第三方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机构信用管理办法、加强和改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等系列文件,通过清单管理、实名管理、信用管理、品牌管理等制度设计,释放示范引领效应,加大信用惩戒力度,对培训和评价机构实行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
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完善我省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机构综合监管体系,更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快构建政府监管、机构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制度体系,制定出台《江苏省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机构评估管理办法》,通过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评估,确定培训和评价质效等级并实施分级分类管理,有助于促进我省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工作提质增效,优化工作格局,推动优胜劣汰,为高质量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办法》解决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省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达1729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达3696家,预计未来几年机构数量仍将持续增长。面对当前面广量大的职业技能培训与评价现状,质量监管的能力跟进不及,加之国家层面缺乏技能人才评价的法律法规依据,对评价市场的监管缺乏有效手段,培训和评价机构工作质量参差不齐,违纪违规行为时有发生。针对上述问题,依据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对培训和评价机构进行分类指导和评估管理,建立星级激励机制和评估动态管理机制,对达到三星级及以上评估等级的机构鼓励其优先承接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项目,充分发挥评估成果引导机构自律、鼓励机构对标、规范机构执业的作用,推动以评促改、以评促建、以评促管,更好发挥示范引领和品牌效应。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六个章节共二十五条,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总则,介绍《办法》目的和依据,对适用对象、工作原则、经费保障、评估结果、分级管理等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第二部分是评估对象、内容及评估工作程序,包括第二、三章。第二章为评估对象和内容,规定了评估对象的基本要求和不予评估的条件,对评估内容做了具体要求。第三章为评估工作程序,包含评估程序、异议处理和评估专家管理。
第三部分是评估等级管理和结果运用,包括第四、五、六章。第四章包括实行评估动态管理,对降级或取消星级作出明确规定。第五章包括证书牌匾使用、三星级及以上等级激励措施,推动发挥示范引领和品牌效应。第六章为评估等级证书、牌匾样式和实施日期。
四、常见问题解答
1、《江苏省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机构评估管理办法(试行)》适用于哪些机构?
答:《江苏省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机构评估管理办法(试行)》适用于本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活动的机构。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主要包括:经行政许可设立的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和其他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单位。
职业技能评价机构主要包括:经行政许可或备案,开展准入类职业资格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并核发相应证书的机构(单位)。
2、参评机构评估结果分为几个等级,有效期是多久?
答: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评估等级自评估结果产生后有效期3年。
3、对今年首次参评的机构有什么条件?
答:对初次参评的培训机构,应当在上年度办学能力与诚信评估中被评为优秀,或在近2年办学能力与诚信评估中连续被评为合格。
对初次参评的评价机构,应当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许可或备案开展评价工作满2年。其中,社会组织应当在我省依法登记注册并获得民政部门4A级及以上评估等级。
同时,办法还规定了不予参评的条件。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评估:
(一)近2年办学能力与诚信评估中有被评为不合格的;
(二)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被列入人社部门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一般失信或严重失信行为名单,或被列入民政部门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四)正在被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五)其他不予评估的情形。
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评估:
(一)上一年度技能人才评价质量专项评估不合格的;
(二)超过1年未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
(三)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被列入人社部门职业技能评价机构一般失信或严重失信行为名单,或被列入民政部门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五)正在被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六)其他不予评估的情形。
4、评估的主要内容是哪些?
答:参评机构按照类型不同,实行分类评估。
培训机构的评估内容包括机构建设、规范管理、培训能力、培训规模、培训质量等。
评价机构的评估内容包括基本建设、评价实施、工作质量、内部管理、社会评价等。
评估标准实行动态管理,与评估通知或公告一并发布。
5、参评机构对自身的评估等级结果存在异议,该怎么办?
答:参评机构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审核。
6、参评机构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如何处理?
答:参评机构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其降低等级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其取消评估等级处理:
(一)被列入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机构一般失信或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
(二)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工作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
(三)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证书或者牌匾的;
(四)培训机构被终止办学许可,评价机构被退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目录的;
(五)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政府职能部门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或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发生安全事故的;
(七)其他应当予以降低等级、取消等级的情形。
参评机构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被取消评估等级或存在评估标准中规定的否定项情形不予评估等级的,暂停一年申请资格。
7、对获得三星级及以上等级的参评机构有什么激励措施?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获得三星级评估等级的参评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
(一)优先支持承接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高级工及以下等级培训和评价项目;
(二)优先纳入市级及以下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机构目录;
(三)申办市级及以下职业技能竞赛、培训课程资源开发、评价技术资源开发项目等事项时,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或者给予支持;
(四)申报市级及以下职业技能类评先评优项目时,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获得四星级及以上评估等级的参评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
(一)对获得四星级评估等级的机构,优先支持承接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技师等级培训和评价项目,拓展培训和评价范围;对获得五星级评估等级的机构,优先支持承接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高级技师及以上等级培训和评价项目,拓展培训和评价范围;
(二)优先纳入省级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机构目录;
(三)申办省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培训课程资源开发、评价技术资源开发项目等事项时,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或者给予重点支持;
(四)申报省级及以上高技能人才重点建设项目、技工院校重点建设项目、省重点技师学院建设等项目时,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五)申报省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类评先评优项目时,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六)对获得五星级评估等级的机构可优先赋予高层次人才举荐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