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2-19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市各相关单位,各市区经发局、句容市发改委、镇江新区经发局、镇江高新区科发局:
为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根据《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我委对2023年12月31日之前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决定废止《关于印发<镇江市涉税财产价格鉴证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镇价规﹝2010﹞1号)、《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出租汽车客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镇价规﹝2012﹞1号)、《关于印发<镇江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镇价规﹝2015﹞1号)等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镇江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镇价规﹝2018﹞1号)延长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