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摘要】《关于开展2021年度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工作的通知》要点

一、申报和推荐条件

1.省级示范平台评定分三星、四星、五星等3个等级,申报单位应合理选择申报相应星级,申报单位需符合相关规定,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等服务的独立法人;

2.已过有效期的省示范平台需重新认定,2022年仍处于有效期的国家示范平台无需申报,可在有效期最后一年申报省示范平台认定;

3.2021年处于国家示范平台有效期最后一年且省示范平台已经到期的平台,需重新申报认定;

4.国家、省小型微型企业双创示范基地认定和省级示范平台只能申报一项;

5.省级示范平台有效期三年: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二、材料报送

1.省级示范平台申报实行线上和线下同时申报,申报单位注册登录后(http://www.smejs.cn)申报并提交材料,非省属单位经县(市、区)、市审核后提交;

2.各设区市、省属单位于2021年9月10日前将纸质材料报送省工信厅,并将相关材料发送至wqhcjy@163.com。

三、联系方式

网络技术咨询电话:025-52686656、83673201、13236591607

认定政策咨询电话:025—69652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