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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市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市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苏自然资函〔2022〕572号

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省地质资料馆:

为落实《江苏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苏自然资发〔2020〕142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监督指导的相关要求,做好市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评审备案工作落实

1、为全面落实《江苏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规范开展我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评审备案相关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受理环节、评审环节、备案环节和信息报送各项工作。

2、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评审备案工作纳入政务服务系统,并将评审备案申请可通过政务窗口或互联网远程申报。

3、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市级评审备案信息通过江苏省自然资源省-市-县三级政务协同平台实现即评即报,经省厅审核后,通过自然资源部评审备案信息平台报部,实现共享。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2020年5月以来的评审备案信息补报工作;2022年10月1日起实现即评即报。

二、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

1、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落实省厅关于进一步弘扬优良作风提升服务效能的要求,优化工作流程,压缩评审备案时限,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质量和效率。

2、省厅对市级评审备案工作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主要包括评审备案工作的合规性、技术标准和评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附表1)。

三、其他有关事项

1、评审信息报送。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已受理并确定评审会议安排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项目,及时形成评审备案受理信息表(附表2)报省厅矿保处。省厅视情况派人进行现场监督指导。

2、年度总结。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年度评审工作总结和评审备案统计相关数据(附表3),于次年1月5日前报省厅。

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市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夯实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基础。

联系人: 厅矿保处 杨建文,(025)86599707

            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 温南春,(025)86599927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4月26日

附件: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