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1年上半年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12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南京市财政局

政策主题:引导扶持,融资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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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上半年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江北新区、各区(开发区)金融工作部门、财政局及相关企业:

根据《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21〕1号)、《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实施细则》(宁金监发〔2021〕2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文件要求,现就2021年上半年资本市场融资奖励资金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企业资格条件

1. 在我市注册、纳税,诚信规范经营;

2. 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辅导备案、申报、挂牌上市或上市公司再融资。

二、奖励的种类标准

1.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200万元奖励。按照如下标准执行: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江苏证监局辅导备案后,奖励40万元;发行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后,奖励100万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奖励60万元。

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加大奖励力度。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江苏证监局辅导备案后,奖励40万元;发行上市申请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后,奖励240万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后奖励120万元。

2.对在香港联交所、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或在其它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且募集资金高于2亿元人民币(按上市当日人民币中间价换算),且上市公司主要经营地及纳税地均在南京市的企业,发行上市完成后,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3.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础层或创新层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其中,前期已申请挂牌奖励或辅导备案奖励资金的补足差额。

4.对经南京联合产权(科技)交易所推荐,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科技创新板、价值板、成长板挂牌,且符合省级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补贴条件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

5.对经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批准,以增发新股、配股方式再融资的上市企业,按实际募集资金规模0.1%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再融资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以上奖励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已申领过其他市级资本市场专项资金支持的,按上限补足差额。上述第4条涉及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科创板上市奖励资金市、区(开发区)两级财政按1:1.5分担;其余均由市、区(开发区)两级财政按1:1分担。江北新区自行承担辖内企业各项资金奖励。

三、申报流程及申报要求

申报流程及申报要求详见“实施细则”附件1、附件2。

四、其他事项

1.请各区(开发区)金融工作部门、财政局认真开展本区域内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情况梳理工作,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补贴奖励资金,做好本区配套资金安排。

2、请各区(开发区)金融工作部门、财政局于10月29日前将申报请示及企业申报材料原件(一式三份)、扫描件报送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申报文件应该有封面、封底、目录和页码,采用标准A4规格的纸张,双面打印,左侧胶订。

特此通知。

联系人: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单   婷   68786305

             市财政局         申秀淑   51808729

附件: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实施细则

 

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南京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11日        

附件: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