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发改办〔2024〕108号
市各有关单位,市各有关直属及驻淮单位,各县区发展改革委(经发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行为,提高企业缴费透明度,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涉企收费政策规定,我们对全市涉企的行政事业性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了清理规范。现将我市涉企行政事业性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以目录清单形式子以公布(以下简称《目录清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清单》共列出19项涉企行政事业性和8项涉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目录清单》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范围进行收费,并落实国家和省、市明确规定的取消、停(免)收、降低等涉企收费优惠政策。目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有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凡未纳入目录清单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范收费行为,明确告知委托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及服务价格等,在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二、《目录清单》所列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等内容截止日期为2024年7月31日,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等内容截止日期为2024年4月30日,以后批准设立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以及取消(停收、免收)、降低或放开收费项目等,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门户网站将适时动态更新公布。
三、文件中明确规定试行期或暂定收费期限的收费项目标准,收费单位应当在收费期限届满3个月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重新向审批部门办理报批手续。收费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停止收费。
四、当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及其他与收费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收费单位应当及时填报《日常收费情况变更报告表》,报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和公布。《目录清单》公布的收费单位应当执行收费单位年度报告制度,每年按规定时间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五、本《目录清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进行解释。原《关于公布淮安市涉企行政事业性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淮发改办〔2023〕92号)废止。
附件:淮安市涉企行政事业性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淮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淮安市财政局
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