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2-22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引导扶持
为规范和加强镇江市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及建筑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镇江市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及建筑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镇财规〔2023〕5号)。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镇江市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及建筑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支持范围是什么?
答: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绿色建筑品质提升、既有建筑能效提升、智能建造和新型工业化及建筑领域“双碳”科技支撑工作。包括高品质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公共建筑室内空气品质监测公告试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既有建筑开展能效综合提升、可再生能源应用改造项目;绿色建造和装配式建造等新型建造方式在低碳绿色建筑综合集成应用项目;建筑领域“双碳”科技支撑技术或应用、绿色低碳建筑监管体系建设、建筑年度碳排放统计、建筑能耗测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低碳公共建筑能耗分项计量、建筑碳排放培训等项目;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增加的其他项目。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产值规模、争优创杯、科技创新等。
(三)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及建筑业发展项目。
二、镇江市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及建筑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如何分配?
答: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结合年度预算安排数额实行总额控制。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要求和年度工作重点,编制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会商市财政局后予以发布。
(二)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向属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报项目,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通过初审的项目联合行文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直属单位直接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报。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按照规定组织项目评审、核查,并依托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申报单位进行信用审查。
(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项目评审、核查结果,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按程序报批后下达。
三、镇江市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及建筑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有哪些要求?
答:一是专项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下达、拨付。各区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相关项目单位,不得无故滞留、拖延。
二是专项资金中所涉及的工程类项目参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三是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不得用于办公、娱乐等非生产性设施建设,不得用于购买非生产性设备,不得用于其他与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及建筑业发展无关的支出。
四是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建设标准、目标任务等。在项目执行期限内,实施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的,由原负责项目实施方案批复的部门审批。未经批准变更项目,涉及的项目资金一律收回市财政。
四、镇江市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及建筑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绩效管理与监督方面有什么要求?
答:一是各级财政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开展绩效目标预算编制、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专项资金支持政策调整和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二是各级财政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及时跟踪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三是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是项目具体实施和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住建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有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专项资金,转移、侵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等六类行为之一的,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照有关规定向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提交信用情况记录,并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追回专项资金、3年内限制申报资格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