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改委、市场监管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经发局、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市供电公司:
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市场监管局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4〕1100号),明确了我省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具体政策,并提出了一些新措施和新要求,现转发给你们。各地发展改革和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价格政策的贯彻落实和监督管理工作。市供电公司要按照省要求落实好我市电价政策执行及电网直接供电改造等工作。我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机构成员单位也应按省要求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特此通知。
附件: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4〕1100号)
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