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4-14
政策级别:省级
发文部门:南京海关
政策主题:资质荣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南京海关将于近期更新向海关稽核查提供服务中介机构名单(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名单”)。为保障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入条件
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专业信用评估机构和专业检验、检测、鉴定、认证机构及其他对海关稽核查委托事项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且可以对外出具报告、证书和相关资料的中介机构,不受地域限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加入中介机构名单:
(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
(二)具有国家主管部门颁发开展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三)具备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出具的近3年无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和不良诚信记录的证明材料,或者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中介机构为省注协或省税协成员的,可予以注明,由南京海关直接对接行业协会统一获取证明资料。
中介机构的分支机构向海关稽核查提供服务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并经海关认可。
二、需要提供的材料
有意加入名单的中介机构需提交以下经签章确认材料:
(一)《协助海关稽核查工作申请书》(详见附件1);
(二)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和机构章程等的扫描件(电子材料);
(三)中介机构及其参与海关稽核查项目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扫描件(电子材料);
(四)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出具的中介机构近3年执业守法证明材料或者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证书扫描件(电子材料)。
必要时,海关可以要求中介机构出示上述材料的原件进行核对。
三、申请流程
(一)注册地在江苏省的中介机构,向注册地隶属海关递交相关申请材料;注册地不在江苏省的中介机构,向业务开展地隶属海关递交相关申请材料(联系信息详见附件2);
(二)南京关区各隶属海关对中介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后报送南京海关;
(三)南京海关稽核查引入社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评审小组对中介机构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对、公示,最终确定中介机构名单。
(四)南京海关对外公布更新后的中介机构名单。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已经在目前南京海关协助海关稽核查工作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库中的中介机构,有意继续参加的,仍需要提交相关申请材料。更新后的中介机构名单正式公布后,原备选库名单自动失效。
(二)进入中介机构名单的中介机构,需在每年2月底前再次提交《协助海关稽核查工作申请书》,上述申请材料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供相关材料,未发生变化的在《协助海关稽核查工作申请书》中予以注明。
(三)进入名单的中介机构存在下列情形的,南京海关将其退出中介机构名单:
1.存在违法违规执业行为或者不良诚信记录,被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通报批评或者处罚的;
2.提供工作报告内容虚假、隐瞒事实,与相关企业、单位串通舞弊及其他导致海关作出不当决定的;
3.损害海关、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的;
4.泄露国家秘密、海关工作秘密或者企业商业秘密的;
5.未能按照海关要求工作的;
6.因自身情况变更,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的;
7.因自身原因导致2年以上未向海关稽核查提供服务的;
8.主动提出退出中介机构名单的;
9.存在不适合向海关稽核查提供服务的其他情形。
存在上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海关自中介机构退出之日起3年内不再接受其向海关稽核查提供服务的申请;存在上述第2项至第4项情形的,海关可以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存在上述第5项至第9项情形的,海关重新评审通过后,可以接受其申请。
(四)海关引入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应当签订《海关委托协议书》(样本详见附件3),确定具体工作要求,约定出具报告时限,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
(五)2022年度南京海关集中接收中介机构申请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22年5月13日。
附件:
1.协助海关稽核查工作申请书
2.中介机构申请材料接收部门联系信息表
3.海关委托协议书
附件: 1.协助海关稽核查工作申请书.docx 2.中介机构申请材料接收部门联系信息表.xlsx 3.海关委托协议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