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23年江苏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17

政策级别:省级

发文部门: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政策主题:引导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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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23年江苏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局): 

根据《江苏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综〔2022〕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2022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苏政办发〔2023〕20号),现将2023年度省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补助资金合计6亿元,其中: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15310万元,棚户区改造8590万元,城镇老旧小区改造32500万元,督查激励3600万元,收入列2023年度“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分别列2023年度“2210106公共租赁住房”、“2210107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2210103棚户区改造”、“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和“2210199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科目。 

二、督查激励奖补地区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2022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苏政办发〔2023〕20号)明确的10  个市县(区),奖补标准为:对棚户区改造、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激励地区每个设区市奖补300  万元,每个县(市、区)奖补200  万元,对老旧小区改造激励地区每个设区市奖补500  万元。督查激励奖补资金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 

三、市、县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当同有关部门及时将资金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将分配结果报送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四、市、县财政、住建部门要对省级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要统筹使用好省级补助资金和中央补助资金,发挥资金合力,切实加快拨付进度,形成实际支出,强化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实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 

 

附件:2023年江苏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表

 

江苏省财政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7月10日      

附件: 2023年江苏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