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关于遴选南京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企业的通知

关于遴选南京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企业的通知

各区发改委(粮食和储备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增强粮食调控保供能力,规范落实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根据《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南京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要求,现就做好南京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企业遴选工作通知如下:

一、遴选储备品种

1. 成品粮储备为静态储备大米;

2. 成品油脂储备为小包装油脂储备(动态或静态,以下达计划为准)。

二、遴选要求

成品粮油储备企业选择坚持本地储备、科学布局、相对集中、利于应急的原则。承储企业除满足本通知明确的遴选要求外,应作出以下承诺:除紧急动用外,承储企业任何时点成品粮油静态储备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100%,成品油动态储备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90%;成品粮储备不得以原粮或者半成品粮折合代替,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市发改委下达的储备计划按照相关要求落实到位。

三、遴选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仓储设施设备、质量检测仪器设备、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应的管理、检验技术人员;

(三)纳入全市“放心粮油”或粮油应急保供网络;

(四)成品粮加工企业原粮日加工能力、成品粮油流通企业自有库容应当满足保证我市储备安全的实际需求,静态成品粮须储存在成品粮准低温库或低温库中,仓容达1000吨及以上,小包装油储备需有较好的储存条件,仓容达500吨及以上;

(五)经营管理状况良好,上一年度信用评价B级及以上;

(六)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按时报送粮食统计报表。

四、遴选工作流程

本次遴选采取企业申报、初审推荐、信用审查、择优选择、公示确认的方式进行。

(一)企业申报申请承储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企业按属地化原则于4月15日前向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

1. 《南京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企业申请表》(附件1);

2. 企业库容、加工能力、质检等相关证明文件(如:自有仓储设施证明、加工能力证明、质检设备清单、质检人员证书等,未能提供质检设备清单及质检人员证书的,须提供与第三方签订的委托检测协议);

3. 信用评价证明(上一年度粮食经营者守法诚信等级证明);

4. 近期粮食流通统计报表报送证明文件(国粮网截图);

5. 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守法诚信承诺书(附件2)。

以上材料需提交纸质文本和及电子文档各1份。

(二)初审推荐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按照属地化原则,由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申报审核并择优推荐承储企业,其他区由市发改委负责申报审核。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需对申报企业的仓容和加工能力进行现场核实,4月22日前将《南京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企业初审推荐表》(附件3)和企业申报材料报市发改委。

(三)信用审查

初审推荐的申报企业,由市发改委信用处和监督检查处分别进行企业失信行为和粮食经营者守法诚信信用审查。根据信用审查结果,对近三年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上一年度粮食经营者守法诚信等级B级以下(不含B级)企业取消申报资格。

(四)择优选择

成立由市发改委相关处室组成的遴选小组,根据推荐企业名单和信用审查结果,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择优选择并接受纪检监督。

(五)公示确认

经集体研究确定拟承储企业名单后,在市发改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下达储备计划。

五、相关要求

(一)申请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企业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承储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资格,并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二)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通知要求,积级组织辖区内相关企业进行申报,做好宣传、审核、推荐工作,并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附件:

1. 南京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企业申请表

2. 南京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企业守法诚信承诺书

3. 南京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企业初审推荐表

 

联系人:粮食和物资储备处张韵  68787023

附件: 1. 南京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企业申请表.xlsx 2. 南京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企业守法诚信承诺书.docx 3. 南京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企业初审推荐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