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徐州市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城市2023年度初评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09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徐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政策主题:综合

点赞

收藏

转发

关于印发徐州市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城市2023年度初评工作方案的通知

徐食安办〔2023〕7号

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现将《徐州市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城市2023年度初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申请市级初评的地区认真遵照执行。已获得“江苏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命名的地区,按照《江苏省食品安全指数指标体系表》的要求,深入推进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扎实做好省级跟踪评价的准备工作。

 

徐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7月15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徐州市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城市2023年度初评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水平,认真做好市级层面初评推荐工作,根据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动态管理深入推进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意见》(苏食安委〔2020〕7号)和《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安全指数评价体系的通知》(苏食安委〔2020〕8号)要求,制定《徐州市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城市2023年度初评工作方案》。

一、初评对象

自申报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创建之日起,参加创建工作时间满2年,且自查自评达标的县(市、区),可以向市食安委提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评价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评价的文件;

(二)县(市、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和总结评估报告;

(三)市食安委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初评标准

《江苏省食品安全指数指标体系表》(见附件)。

三、初评程序

市食安委接到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评价申请后,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开展初评工作:

(一)资料审查。市食安委组织相关部门对参创县(市、区)申报资料开展审核,审核合格的,安排现场评价;审核不合格的,终止评价工作。

(二)现场评价。市食安委组织相关部门及第三方机构通过明查、暗访、满意度调查等手段,对资料审核合格的参创县(市、区)开展现场评价。

(三)社会公示。市食安委对通过现场评价的参创县(市、区)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听取社会意见。公示内容包括被评价县(市、区)食品安全总体情况、现场评价结果和食品安全满意度调查报告等,公示时间不少于2周。

四、结果运用

对通过公示、得到社会认可的参创县(市、区),市食安委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向省食安办上报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推荐名单,并提交以下推荐资料:

(一)市食安委评价报告与推荐意见;

(二)被推荐县(市、区)食品安全总体情况;

(三)被推荐县(市、区)食品安全满意度调查报告;

(四)其他需要推荐的资料。

 

附件:江苏省食品安全指数指标体系评分表

附件: 江苏省食品安全指数指标体系评分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