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8-29
政策级别:省级
发文部门:南京海关
政策主题:资质荣誉
为进一步做好南京海关稽核查引入社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工作,我关根据海关总署及南京海关的有关规定,对2022年度申请加入向南京海关稽核查提供服务中介机构名单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了评审,并将符合入选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了公示。现公示期已满,我关对本次通过评审和公示的社会中介机构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1,排名不分先后)。
本名单自通告公布之日起执行,南京海关2018年度协助海关稽核查工作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库名单同时停止使用。海关已使用该备选库内中介机构的稽核查作业可以继续执行完毕。
进入中介机构名单的中介机构,需在明年2月底前再次向注册地或业务开展地隶属海关提交《协助海关稽核查工作申请书》(详见附件2),以下情形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供相关材料,未发生变化的在《协助海关稽核查工作申请书》中予以注明:
(一)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和机构章程等的扫描件(电子材料);
(二)中介机构及其参与海关稽核查项目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扫描件(电子材料);
(三)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出具的中介机构近3年执业守法证明材料或者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证书扫描件(电子材料)。
特此通知。
附件:
1.中介机构名单
2.协助海关稽核查工作申请书
南京海关
2022年8月29日
关于对向海关稽核查提供服务中介机构名单予以公示的通知
2022-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