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8-22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

政策主题:引导扶持,融资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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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经市政府八届第7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和过程

2019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2019年10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充分发挥融资担保体系作用大力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7号),要求各地推动融资担保行业特别是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聚焦主业、支小支农,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流向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领域。

2020年11月,研究起草文件初稿,并征求各县区和市各相关单位意见。同时,赴市融资担保集团、银信担保公司调研,征求其对文件内容的修改建议。2021年2月,以市政府办名义,再次征求各县区和市各相关单位意见,吸收采纳市纪委监委、财政局、银保监局、发改委(信用办)等相关单位的修改意见。2021年3月8日,顾坤常务副市长召开专题汇报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对文件内容进行再次商议,提出修改意见。会后,再次征求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采纳了市财政局、市融资担保集团、市纪委监委机关合理建议并会签,并通过市政府常务会审议。

二、文件主要内容和创新做法

文件共四个部分,包括总体要求、工作目标、工作举措和组织保障。

总体要求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改进小微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的决策部署,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普惠金融,专注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

工作目标是:2021年底前,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鼓励各县(区)、园区与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深度联动合作,实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在县(区)、园区全覆盖,所有县(区)、园区建立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2021年至2023年底前,当年新增单户1000万元以下的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逐年达60%、70%、80%,其中单户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于2023年底前达到50%。

十项举措是:(一)加快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鼓励各县(区)、园区入股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深度对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省再担保集团,争取股权资金支持。推动市、县(区)、园区建立国有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二)聚焦支小支农主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坚守准公共定位,聚焦支小支农主业。鼓励江苏省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淮安分公司在淮安全面拓展业务。引导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聚焦小微“三农”主体、富民强村帮促、乡村振兴建设。(三)降低担保费率。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进一步调降担保费率,力争通过1-3年时间,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四)完善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按照《淮安市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中明确的补偿程序和审核要求,做好代偿补偿工作。各县(区)、园区要设立本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与县(区)、园区合作过程中,可直接办理担保业务,与县(区)、园区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对接,实现风险分担。积极推动我市融资担保机构与省再担保机构合作,依据实际参与的“政、银、担、再担”四方情况按比例分担风险。(五)建立健全银担合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引导辖内银行分支机构落实上级行有关要求,加强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推动双方按比例分担风险。地方法人银行机构要加强与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按比例分担风险。人行、银保监局要通过采取正向激励政策鼓励银行机构在落实银担分险比例、扩大分支机构审批权限等方面提供更加优惠的政策。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督促融资担保机构对合作银行进行定期评估。(六)提升担保服务质效。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推动融资担保机构分批接入淮安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开发符合小微企业、“三农”特点和需求的担保产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创新反担保方式,逐步减少、取消反担保要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规范融资担保机构的收费行为。银保监局要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收费行为。(七)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各级政府要引导纳入名单制管理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向属地财政部门申报争取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担保业务补贴,同级财政补齐省财政补贴担保费未达到年化1%部分。(八)落实财税支持政策。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融资担保的代偿损失核销,参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各级税务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融资担保业务增值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按照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执行。(九)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建立我市企业征信服务平台,收集汇总企业经营管理的各类信息,推送有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名单。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通过平台依法查询企业信息。人民银行要支持符合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接入人行征信系统,开发适合“首贷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融资等担保产品。(十)提供有效法制保障。依法认定融资担保机构作为抵押权人的主体资格,保障担保人承担借款合同的担保责任而取得的追偿权。参照金融机构的相关政策,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为抵(质)押权人,依法办理反担保物权的抵质押登记,落实相关费用减免政策。加强融资担保相关债权保护,对符合条件的支小支农案件,提高诉讼效率,做到快立、快审、快执。

组织保障是:(一)优化绩效考核机制。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银保监局等部门要加大对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力度,增加银行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合作信贷投放规模考核权重。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纳入市对县(区)、园区高质量发展考核。财政部门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体系,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突出支小支农、拓展覆盖面、降费让利等导向,降低盈利要求,提高风险容忍度,强化正向激励。(二)建立尽职免责机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研究制定细化全流程全岗位尽职免责制度,设立内部问责申诉通道容错纠错,有关制度报各级财政、国资部门备案,并接受各级财政、国资部门和所属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对已按规定妥善履行授信审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人员,实行尽职免责。对发生代偿损失的担保业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业务人员依法合规、勤勉尽职的,免除其相应责任。(三)落实各级监管责任。财政(国资)部门会同融资担保行业监管部门,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及时上报并妥善处置辖内融资担保行业重大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