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2-14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扬人社〔2023〕10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各功能区办事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长令第19号)和《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规范》(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2/T4420-2022)的规定,为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指导管理,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规范健康发展,现就做好劳务派遣单位2022年度经营情况核验工作(以下简称“核验”)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以下简称“评价”)通知如下:
一、核验和评价对象
1、在我市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单位。
2、劳务派遣单位在我市设立的分公司。
二、核验和评价管辖
按照“谁监管、谁核验、谁评价”的原则,劳务派遣单位到营业执照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核验并提交等级评价有关申报材料。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分公司,应当向营业执照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年度经营情况并提交等级评价有关申报材料。
三、核验和评价内容及信用分类标准
(一)核验内容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如实报告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具体事项包括:
1、上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
2、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3、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4、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5、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6、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7、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二)评价内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劳务派遣单位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规范经营和履约尽责等情况,对单位的信用状况和服务效能等进行评价,具体事项包括:
1、初始分、基本信用信息指标,包含企业资质、人员配备、经营年限、经营场地、注册资本、组织建设等情况;
2.加分信用信息指标,包含获得表彰、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协调机制、人才培养等情况;
3.减分信用信息指标,包含抽逃资本、虚开发票、逾期参加年度核验、违法派遣等情况。
具体评价指标内容详见附件6。
(三)信用等级分类及标准
1.劳务派遣单位劳动保障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级(最高等级)、AA级、A级、B级、C级(最低等级)五个等级。
2.对于综合评分大于等于120分的劳务派遣单位可评为AAA级(信用状况优秀);综合评分大于等于110分小于120分的劳务派遣单位可评为AA级(信用状况良好);综合评分大于等于90分小于110分的劳务派遣单位可评为A级(信用状况较好);综合评分大于等于60分小于90分的劳务派遣单位评为B级(信用状况一般);综合评分小于60分的劳务派遣单位评为C级(信用状况较差)。
3.依法取得有效《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劳务派遣分公司备案证明且依法参加劳务派遣年度经营情况核验的劳务派遣单位,可获得60分初始分,初始分加上基本信用信息指标得出的分值作为劳务派遣单位的基本分,在基本分的基础上按照加分减分指标加减分后产生最后得分,确定信用等级。
4.评价工作结合年度经营情况核验工作统筹开展,由各县级市(区)、功能区人社部门每年组织一次。
四、核验和评价应提交材料
(一)劳务派遣单位核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核验申请表(见附件1)或劳务派
遣单位分公司经营情况报告表(见附件5);
2、2022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参考样本见附件2);
3、2022年税务部门出具的劳务派遣发票清单;
4、2022年12月职工工资支付清单;
5、《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6、劳务派遣单位子公司、分公司名录;
7、劳务派遣单位职工名册,2022年12月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及参保人员明细表;
8、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9、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属自有场地的提交场地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租赁场地的提供经房管部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产权证明,没有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提供税务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发票);
10、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表(见附件3)。
(二)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应提交以下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2、劳务派遣信用等级评价表(见附件6);
3、单位自评佐证材料。
五、核验和评价时间
劳务派遣单位于2023年3月31日前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核验和评价材料。等级评价结果于6月在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官网公布。
六、核验和评价流程
年度核验工作和评价工作统筹开展,劳务派遣单位在提交核验材料的同时,应主动提交评价材料。
(一)核验流程
1、对劳务派遣单位(含分公司)提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将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退回,并一次性告知补正相关材料。
2、经核验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年度核验情况”栏上注明核验日期,并加盖“劳务派遣业务专用章”。
3、经核验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由人社部门立案查处,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通过发出行政建议书等方式,督促及时整改。整改后复核通过的,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年度核验情况”栏上注明核验日期,并加盖“劳务派遣业务专用章”。逾期不改正的,不予加盖“劳务派遣业务专用章”,并依法予以处理,视情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32条规定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由许可机关收回有关证件,办理注销手续。
4、劳务派遣单位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期满后,审批部门不予延续许可。
5、对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分公司报告年度经营情况,由辖区的人社部门在《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经营情况报告表》“受理报告机关”栏注明受理报告日期,并加盖“劳务派遣业务专用章”。
(二)评价流程
1.单位自评。劳务派遣单位主动提交《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表》等自评材料。不参加年度核验的劳务派遣单位,直接评价为C级劳务派遣单位。
2.审核评价。各县(市、区)、功能区人社部门对照评价标准,分别对所管辖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审核评价。
3.社会公示。信用等级评价结束后,评价部门将拟确定的年度信用等级、陈述申辩途径等在人社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4.结果公布。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经公示、核实后,由各地人社部门按规定推送至相应的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可通过官方网站、公众号等方式公布劳务派遣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信息。评价出的信用等级有效期限为1年。当年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应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注明查询方式。
七、信用评价结果运用
(一)对获得A级劳动保障信用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人社部门可以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1.不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范围;
2.简单劳资纠纷,可优先调解处理;
3.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等相关媒体上公布。
(二)对获得AA、AAA级劳动保障信用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人社部门给予以下激励措施:
1.不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范围;
2.简单劳资纠纷,可优先调解处理;
3.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等相关媒体上公布;
4.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红名单”供社会查询应用;
5.优先培育为扬州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6.每年可以预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上门指导服务,免费获取最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手册;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三)对获得C级劳动保障信用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人社部门可以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1.列为重点监察对象,增加“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频次;
2.取消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3.对劳务派遣单位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
4.向相关用工单位通报其信用等级并发放用工风险提示函;
5.连续2年信用等级为C的,对劳务派遣单位近2年内的依法用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和等级评价工作,作为完善行政许可的必要措施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抓手,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采取各种措施,提醒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履行法定义务。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地要有效利用各类数字化手段,进一步强化人社内部监察、社保、就业数据整合应用,主动加强与行政审批、信用管理、司法审判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在核验及评价过程中要认真审核相关材料,仔细核对填报数据,查找存在问题,精准开展评价。对核验中发现的问题,要通过发放行政建议书、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指导服务,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存在违法行为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予以立案查处;不参加年度核验的劳务派遣单位,直接评价为C级劳务派遣单位;对获得相应信用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及时落实联合激励和惩戒政策。
(三)加强分析统计。各地要认真做好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信息统计工作,按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请各县(市、区)、功能区人社部门于2023年4月30日前将本地区劳务派遣单位核验情况总结、《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6月15日前将本地区劳务派遣单位评价情况总结、《劳务派遣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汇总表》(见附件7)的电子档上报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联系人:杜莹,联系电话:0514-80978123。
附件:
1、《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核验申请表》
2、《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
3、《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表》
4、《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汇总表》
5、《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经营情况报告表》
6、《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表》
7、《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汇总表》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2月10日
附件: 1、《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核验申请表》.doc 2、《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doc 3、《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表》.doc 4、《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汇总表》.doc 5、《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经营情况报告表》.doc 6、《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表》.doc 7、《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汇总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