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26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盐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政策主题:引导扶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八届四次全会精神,发挥重点企业在产业强市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增强企业家的荣誉感,进一步激励引导企业做大做强,坚定企业家发展信心,夯实实体经济根基,结合盐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为重点企业家提供政务服务、子女入学、体检就诊、旅游观光、通行便利等方面的公共服务。
第二章 资格及程序
第三条 获得“盐商服务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上一年度全市“争星创优”活动中评定的特别贡献奖、五星、四星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包括市属国有企业、金融、烟草、电力、供电、通信等特定行业)
(二)优质三星级企业
(1)被评定为市百强工业企业主要负责人;
(2)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主要负责人;
(3)被评定为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主要负责人(有效期内);
(4)盐城本土在沪、深交易所、港交所、北交所及新三板创新层挂牌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三)列入省重大项目并开工的重大产业项目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盐商服务卡”发放对象由市工信局根据每年获评的企业情况,提请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五条 “盐商服务卡”由市政府统一印制,市工信局负责发放、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盐商服务卡”有效期为一年(自发卡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持卡人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特别贡献奖和五星企业持有人子女、第三代直系亲属、持有人在盐公司高管(副总及以上)子女在本市有入学需求的,持有人提出申请(原则上每年1名);四星级企业“盐商服务卡”持有人子女、第三代直系亲属或持有人在盐公司非盐城籍高管(副总及以上)子女在本市有入学需求的,持有人提出申请(原则上每年1名);其他“盐商服务卡”持有人子女、第三代直系亲属在本市有入学需求的,持有人提出申请,由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需转入本市普通高中就读的(拥有普通高中学籍),按《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优先办理转学手续。(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第八条 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盐城市中医院为“盐商服务卡”定点医院,“盐商服务卡”持有人每年可选择一家医院享受一次专项免费健康体检(或选择到市第一人民医院参加集中体检,由市卫健委负责通知组织),体检医院为其建立健康档案。(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医疗保障局)
第九条 “盐商服务卡”持有人赴定点医院就医享受绿色通道;在常规门诊采取预约制就医服务,可优先预约高级专家诊疗中心门诊,享受优先诊疗、优先检查等服务;对持卡人有住院需求的,优先预约特需床位;对疑难复杂病情,组织市内外专家会诊。对不能在市内医治的或持卡人有转院需求的,主动联系对接市外医院专家,安排持卡人前往就诊,并优先为其办理转诊备案手续。(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医疗保障局)
第十条 “盐商服务卡”持有人可免费游览盐城境内全部景区、文博场所(全市所有国家A级旅游景区、注册登记的文博场所),免费享受专业讲解、停车、电瓶车(游船)服务及观看文艺演出等服务;持卡人所在企业额外发放5张盐城市旅游年卡。(责任单位:市文广旅局、燕舞集团)
第十一条 “盐商服务卡”持有人车辆免预约登记出入市行政中心大楼,车辆相关信息录入市行政中心人员车辆出入管理系统。(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十二条 “盐商服务卡”持有人在盐城机场可享用专用值机柜台及安检通道,优先快速办理乘机手续;免费享用贵宾休息室;持卡人在高铁盐城站、各县(市、区)高铁站预约享受便捷优先服务。(责任单位:市交通局、盐城南洋国际机场、盐城高铁站)
第十三条 “盐商服务卡”持有人办理出入境证件享受“一号窗口”“绿色通道”等便捷服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外办)
第十四条 “盐商服务卡”持有人办理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享受预约上门服务;办理边境管理区通行证业务,享受视频连线远程办理服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第十五条 “盐商服务卡”持有人所在企业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医保、住房公积金等公共服务中心办理政务服务等事项,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公共服务中心按照“最多跑一次”要求,为其提供“一站式”“集成化”服务,落实专人现场指导,全程帮办代办。(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各地行政审批部门;各相关公共服务中心)
第十六条 “盐商服务卡”仅限持有人本人使用,转借他人无效。若遗失,持有人须及时向市工信局申请补办。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市工信局每年负责将市委市政府批准的持卡人名单发放给提供相应服务的部门(单位),并与“盐商服务卡”持有人保持经常联系,及时了解其需求,建立工作台账,帮助解决相关问题。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应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盐商服务卡”相关工作,并制定本部门的具体实施细则,报市工信局备案,并做好服务记录。
第十九条 市委、市政府将“盐商服务卡”服务推进工作纳入到工业强市考核体系中,对“盐商服务卡”使用情况和部门及单位服务的情况进行督查。对落实不力或受到企业家投诉属实的,将对有关部门责任人进行批评,并责令整改。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