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0-17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政策主题:资质荣誉,监督管理
锡农发〔2022〕125号
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经发)局:
现将新修订的《无锡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1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聚力发展总部经济、数字经济、枢纽经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农产发〔2021〕5号)精神,参照《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8〕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农产〔2017〕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登记,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农资生产制造、农业新型服务、农业科技创新等(详见附件1)为主业,具有一定规模效益,与农户利益联系紧密,对推动乡村产业振兴发挥明显作用,并经本办法规定程序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实行竞争淘汰机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专家的作用,不得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经认定或监测合格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有资格享受市级规定的有关扶持政策。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应按照市农业农村局要求,及时逐级报送企业有关经营情况,参加村企结对帮扶等公益活动。
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农资生产制造、农业新型服务、农业科技创新等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企业需在本市注册登记,时间不少于2年。
(二)主营产品销售额占比。企业经营的主营农产品销售(交易)额或涉农营业收入占企业总销售(交易)额或营业收入的70%以上。
(三)企业规模。总资产、固定资产和年营业收入(销售额)分别达到:
1.农产品生产类:1000万元、200万元和1500万元;
2.农产品加工类:2000万元、400万元和2000万元;
3.农产品流通类:8000万元、5000万元和3亿元(交易额);
4.农资生产制造类:2000万元、500万元和2500万元;
5.农业新型服务类:800万元、300万元和1000万元;
6.农业科技创新类:500万元、100万元和1000万元。
(四)企业运营。经营状况、信用状况良好,近2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近2年内无拖欠职工工资问题。
第六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二)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介绍;
(三)《无锡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表》;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2年的审计报告;
(六)社会法人公共信用评价报告;
(七)所在地镇级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分税种近2年纳税情况书面证明;
(八)所在地镇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提供的企业近2年产品质量安全情况书面证明;
(九)其他证明材料:反映带动农户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的证明材料,反映职工工资及社保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反映企业市场竞争力的证明材料(如产品质量、科技成果、环保、商标、专利等)。
申报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七条 申报和认定程序:
(一)企业申报。申报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的市(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县级审核。市(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善性,筛选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统一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三)市级评审。市农业农村局委托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等中介机构对申报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按《无锡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评分标准》(详见附件2)进行评分,得分80分及以上的企业成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候选对象。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候选对象进行评审,拟定认定名单。
(四)公示认定。拟定名单在市农业农村局官网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授予“无锡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证书和牌匾。有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局进一步核查,确定不能满足认定条件的,取消认定资格。
第三章 运行监测
第八条 实行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运行信息定期上报制度。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5日内或按照要求时限填报有关统计表,由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汇总审核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第九条 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每两年组织一次监测评价,重点监测企业近2年运营情况,原则上达到以下条件的为监测合格:
1.净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2.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
3.信誉良好,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利息、不欠社会保险金等;
4.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90%以上;
5.每年应投入一定产品研发经费,科技创新类企业投入额占经营收入达到1%以上;
6.切实履行与农户签订的协议或合同。
第十条 监测评价的具体办法:
(一)由市农业农村局发出监测评价通知。
(二)被监测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将本办法第六条明确的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市(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市(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出具监测是否合格的初评意见,并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三)市农业农村局对被监测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材料进行复审,形成审核意见。必要时可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相关数据进行核实。
(四)监测评审合格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名单在无锡市农业农村局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局确认公布;有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局进一步核查,确定不能满足监测合格条件的,确认为监测不合格。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市级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一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因改制、重组等原因更改名称的,企业应在更改名称后30天内出具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逐级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二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发现查实后立即取消其资格。
(一)有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被税务部门查处,影响较为恶劣的;
(二)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经有关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影响较为恶劣的;
(四)有环保违法行为,经环保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影响较为恶劣的;
(五)违反财政资金使用规定,经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六)在运行监测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监测数据,不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或提供虚假经营情况、财务报表,经警告仍拒不改正的;
(七)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加强对认定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审等工作中,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人员,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四条 各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关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2日起施行。
附件:
1.无锡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分类标准
2.无锡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评分标准
附件: 附件1-2.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