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15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无锡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锡市知识产权局) 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锡金监〔2022〕6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提升吸引外资能力、扩大利用外资规模,在《无锡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锡金监规〔2021〕1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的基础上,结合试点工作实际,对试点办法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具体如下:
一、对《试点办法》第二章第六条内容修订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企业名称应符合登记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命名要求,除试点企业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名称中使用“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等字样。
二、对《试点办法》第三章第九条内容修订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由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形式发起设立,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具有3年以上资产管理经历及良好的投资业绩;(二)具备自有资产(净资产)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等值货币;(三)为经境内外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持牌金融机构、资产管理机构或由其控股的子公司”。
三、对《试点办法》第三章第十条第(三)款内容修订为“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四、对《试点办法》第七章第三十四条内容修订为“本办法自2021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以上修改内容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现将修改后的《无锡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予以印发。
附件:无锡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
无锡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无锡市市场监管局
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
2022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