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2-22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泰州市知识产权局)
政策主题:引导扶持,资质荣誉
泰市监反竞发〔2023〕21号
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提升示范基地建设规范化水平,发挥示范基地引领带动作用,夯实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基础,根据《关于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国市监竞争发〔2021〕25号)、《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方案》(国市监竞争发〔2022〕26号)等要求,现制定《泰州市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建设指南(试行) 》,请参照执行。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1日
一、总体要求
1.本指南所称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是指市场监管部门依托产业集聚园区、行业协会等单位或社会组织实施建设,以指导园区内经营者、社会组织成员单位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制度,培育商业秘密保护示范企业,开展商业秘密保护教育培训、普法宣传、维权咨询等活动,具有培育孵化和示范引领作用的工作平台。
2.示范基地建设遵循政府主导、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单位自愿参与的原则,结合实际、统筹规划、梯度推进,按照“培育一批、建设一批、提升一批”的思路,逐步完善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工作机制和体系。
3.支持条件成熟的地区先行先建,支持采取合作共建、平台共享等资源节约方式,探索创新示范基地建设模式和运行机制。
4.本指南旨在为全市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实施示范基地建设、运行管理等提供指引和参考,不干涉产业集聚园区、行业协会等单位或社会组织经营活动和内部管理。
二、工作职责
1.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的统筹指导、培育建设、运行管理,具体包括:(1)制定全市示范基地建设规划和管理制度;(2)指导实施示范基地培育建设和运行管理;(3)组织实施国家、省商业秘密保护基地的培育和推荐申报;(4)总结示范基地建设经验、分析问题、研究提出对策建议;(5)其他与示范基地建设相关的工作。
2.各市(区)市场监管局按照市局示范基地发展规划和工作部署,负责各地示范基地培育建设、运行管理,具体包括:(1)指导实施示范基地的培育建设和运行管理;(2)组织实施省、市商业秘密保护基地的培育、推荐申报;(3)总结示范基地建设经验、分析问题、提出对策建议;(4)其他与示范基地建设相关的工作。
三、基地建设
1.遴选培育对象。
(1)各市(区)市场监管局按照本行政区示范基地建设规划,组织对所属产业集聚园区、行业协会等单位或社会组织开展宣传,引导相关单位积极参与示范基地建设工作,并从自愿申请单位中择优遴选培育对象。
(2)示范基地培育对象以泰州特色产业集群为核心,范围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园、特色小镇等产业集聚园区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
(3)遴选培育对象应具有法人资格或经当地政府正式批准设立,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管理规范、产业集聚度高,有支撑示范基地运行的必要办公条件、人员等资源保障,具备示范推广服务能力。
(4)遴选培育对象应注重发挥地方积极性,结合区域特点和产业特色,选择基础较好、规模效应明显、具有产业特色优势的申请单位纳入培育范围,为本行政区示范基地建设和创建省、国家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储备资源,服务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
2.指导基地建设。
各市(区)市场监管局实施示范基地建设,在相应基地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维权联系点,指导培育对象建立完善工作机制:
(1)健全组织领导机构。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人牵头的示范基地管理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示范基地的组织领导,保障示范基地正常运行的经费和资源投入。
(2)设立示范基地管理部门。成立专门管理部门或依托相关部门负责示范基地的运行管理,提供独立或合署的办公场所,配置必要的办公设施,配备至少2名以上专(兼)职工作人员,保障工作开展。
(3)制定示范基地管理制度。研究制定示范基地内部管理制度以及开展教育培训、普法宣传、示范企业培育、指导所属企业或成员单位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制度、商业秘密泄露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制度。
(4)编制年度工作计划。研究制定示范基地年度开展教育培训、普法宣传、示范企业培育、指导所属企业或成员单位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制度等工作安排,确定所属单位受训比率、普法宣传次数、示范企业培育数量、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比率等。
(5)建立工作联络机制。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工作,定期交流示范基地工作情况、存在问题、意见建议、典型案例等信息。
(6)建立合作交流机制。建立与其他示范基地、示范基地内部所属单位之间的交流合作,通过开展业务培训、会议交流、观摩考察以及与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合作等形式,推动创新示范基地服务模式。
四、运行管理
1.各市(区)市场监管局指导示范基地开展工作:1.实施示范基地年度工作计划及各项管理制度;2.开展商业秘密保护教育培训、普法宣传、维权咨询等活动;3.培育商业秘密保护示范企业20家以上;4.指导所属单位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制度;5.监测分析示范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有关情况;6.协助示范企业做好商业秘密泄露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7.对年度工作计划实施情况开展自我评估;8.其他与示范基地运行相关的工作。
2.各市(区)市场监管局建立本行政区示范基地名录管理台账,详实记录已建立的示范基地名称、类型(产业园区、社会组织)、机构设置情况、联络员(姓名、联系方式)、建设时间、建设(进展)情况、运行情况(包括年度计划、管理制度的制定及实施情况),掌握示范基地建设运行情况,并向市局报备。
3.各市(区)市场监管局建立“商业秘密保护指导员”工作机制,指定专(兼)职工作人员作为商业秘密保护指导员,对本行政区内示范基地工作进行“一对一”工作指导,通过现场指导、召开会议、座谈研讨等形式,指导示范基地工作开展,及时掌握并协调解决示范基地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4.市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管局定期组织示范基地联络员开展商业秘密保护法律知识以及纠纷处理等业务培训,提高示范基地联络员专业水准,促进基地工作水平提升。市局将探索建立专业人才培养机制,积极与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南师大泰州学院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等优质资源合作,通过合作开设培训班、共建商业秘密保护业务专精人员培养(实习)基地、组织讲堂、论坛研讨等形式,推动形成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力量四位一体的商业秘密保护人才培养体系。
5.各市(区)市场监管局指导属地示范基地对年度工作计划落实情况开展自我评估,分析查找示范基地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制订整改措施,并将评估结果上报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