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6-17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南通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近期,个别地区发现存在未经批准违规开展地方金融业务的行为,为切实提醒我市相关市场主体规范经营,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设立地方金融组织(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由地方人民政府实施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经批准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许可或者经营资格。
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
二、为借贷、投资、保证、租赁、保理、买卖、赠与等活动提供咨询顾问、信息撮合等中介业务,开展内部信用互助,通过预收款、保证金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非金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规范经营、诚实守信,依法接受监督,不得变相从事金融业务。
三、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大市民朋友要提高警惕,在进行小额贷款、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典当等地方金融消费活动时,要认真查看市场主体有无取得相应的地方金融业务经营许可或经营资格,有无悬挂我局印制的“监管提示”牌,切实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南通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7日
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
2021-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