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G42+”重点民营企业人才人事综合改革示范基地建设制度及2021年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06

政策级别:省级

发文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政策主题:引导扶持,人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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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G42+”重点民营企业人才人事综合改革示范基地建设制度及2021年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人社函〔2021〕251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做好首批“G42+”重点民营企业人才人事综合改革示范基地建设,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地落实,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G42+”重点民营企业人才人事综合改革推进工作领导小组》《“G42+”重点民营企业人才人事综合改革示范基地联席会议制度》《“G42+”重点民营企业人才人事综合改革示范基地服务专员制度》和改革重点工作专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7月6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G42+”重点民营企业人才人事综合改革推进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朱从明   副厅长

顾  潮   副厅长

成  员:徐殿春   办公室主任

赵新明   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处长

李建方   职业能力建设处处长

张志远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处长

蒋春林   人才开发和对外合作处处长

杨进保   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主任

孙李悦   宣传中心主任

王  伟   省专家和留学人员服务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专员服务、职称评审、技能评价、职业资格比照认定、技能培训、人才服务、人才计划(项目)7个专项工作组,办公室设在人才开发和对外合作处,蒋春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专项工作组构成如下:

一、专员服务工作组

组长:蒋春林

成员:汪吉庶  江  江

二、职称评审工作组

组长:张志远

成员:王  峰 薛  峰

三、技能评价工作组

组长:杨进保

成员:蒋洪卫 朱  政

四、职业资格比照认定工作组

组长:张志远 李建方

成员:孙  鹏 王  峰 蒋洪卫

五、技能培训工作组

组长:李建方

成员:张耀武 郭  毅

六、人才服务工作组

组长:赵新明 王  伟

成员:王  滨 汪吉庶 蒋晓蓉 江  江 蔡  越

七、人才计划(项目)工作组

组长:张志远 李建方

成员:孙  鹏 胡  倩 黄文娟 李  恕

“G42+”重点民营企业人才人事综合改革示范基地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工作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G42+”重点民营企业人才人事综合改革示范基地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切实推动示范基地各项改革任务有效落实,发挥示范基地示范引领作用,经研究,决定建立示范基地建设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省人社厅“G42+”重点民营企业人才人事综合改革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示范基地所在地设区市人社局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和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人社局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示范基地分管负责同志、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第三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深入学习贯彻中央、省有关民营企业人才人事改革文件精神,研究分析“G42+”重点民营企业人才人事改革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

(二)部署推进“G42+”重点民营企业人才人事系列改革工作,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地落细落实。

(三)加强示范基地之间的交流协作,推广改革成功经验。

(四)研究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一般由联席会议秘书处(设在省人社厅人才开发和对外合作处),会厅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示范基地和示范基地所在设区市、县(市、区)人社局,提出议题和参会对象建议,报经厅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召开。

(二)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次均安排在示范基地或示范基地所在地召开。

(三)联席会议参会对象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向秘书处履行请假手续,并视情委托其他同志出席。

(四)每次联席会议结束后,由秘书处形成会议纪要发各成员。会议决定事项由各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贯彻落实,联络秘书处及时编印工作推进简报,并加强督促检查。

“G42+”重点民营企业人才人事综合改革示范基地服务专员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民营企业人才人事综合改革示范基地服务水平,根据《关于建设首批“G42+”重点民营企业人才人事综合改革示范基地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15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专员是指按照“一对一”标准,为“G42+”重点民营企业人才人事综合改革示范基地配备的专属服务工作人员。服务专员队伍主要由各级人社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省人社厅、示范基地所在市、县(市、区)人社局分别为每家示范基地配备2名服务专员。示范基地应明确人力资源部门主要负责人和1名负责具体工作的同志作为服务专员的对接联络人,与省、市、县(市、区)人社部门服务专员,共同组成服务网络体系。

第三条  服务专员主要职责:

(一)宣传解读涉企工作政策。及时宣讲国家、省委省政府对人才工作的最新决策部署,帮助示范基地掌握相关涉企政策信息。主动向示范基地宣传解读人才人事支持政策,指导示范基地用活、用好、用足政策。

(二)及时做好沟通服务工作。当好示范基地与人社部门的联络员,发挥连接上下,沟通左右的桥梁纽带作用,推动示范基地与人社部门相关责任处室单位建立顺畅、高效、便捷的对接沟通机制。

(三)协调处理企业问题诉求。与示范基地保持密切联系,对示范基地反映的相关问题和诉求,及时向人社部门相关责任处室单位反馈并协调解决。不能直接协调解决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报省人社厅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向领导报告处理。

(四)抓好改革工作督促指导。全面掌握改革的目标任务和进度安排,全程跟踪了解改革进展情况,对示范基地改革工作加强督促指导,确保改革任务有序推进、落实落地。

第四条  服务专员工作要求:

(一)明确服务流程时效。对示范基地提出的需求事项,可直接答复或协调解决的,应即时答复办结。不能直接答复或协调解决的,按规定程序运转后,会同相关责任处室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办结。须提交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商议的重大复杂问题,应及时告知示范基地,根据进展情况做好解释答复工作。

(二)建立信息月报机制。服务专员应每月对服务信息进行记录总结,并于月末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需求意见、政策文件解读、改革推进情况、诉求处理结果等,相关记录信息将作为服务专员工作成效考核重要依据。

(三)严肃服务纪律。服务专员要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作风,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强化纪律和规矩意识,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树立人社干部良好形象。

第五条  专员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服务专员和示范基地联络人发生变化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变更备案。

“授权开展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自主评审”专项工作方案

政策内容:授权符合条件的示范基地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自主评审企业内部技术人才主系列高级职称,辅系列高级职称可由具备相应职称评审权的其他示范基地进行评审。允许示范基地在不低于省定标准基础上,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建立符合技术人才评价改革方向和企业实际需求的职称评价标准,把技术人才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履责绩效、创新成果、实际贡献作为重要评价内容。(责任处室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一、具体目标

通过调研,向符合条件的“G42+”重点民营企业人才人事综合改革示范基地下放相应的职称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权,允许经授权开展高级职称评审权的示范基地在不低于省定标准基础上,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建立符合技术人才评价改革方向和企业实际需求的职称评价标准,把技术人才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履责绩效、创新成果、实际贡献作为重要评价内容。

二、推进举措

(一)建立专员联络机制。对各示范基地“一对一”明确处室联络员。各联络员及时将专技处相关工作通知、政策文件转发示范基地,做好政策解答和业务指导工作。示范基地涉及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相关需求通过联络员直接反映。

(二)赴企业进行人才调研。了解企业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掌握相关单位专业技术人才主系列专业方向。

(三)下放高级职称评审权。根据调研情况,研究确定拟下放高级职称评审权的示范基地和职称评审专业,指导具备条件的示范基地提出高级职称自主评审申请,授权组建相关系列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四)指导开展技术人才评价。对已授权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的单位,指导帮带企业结合自身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制定符合企业实际需求和促进人才成长的评价标准,开展年度职称申报评审工作。

三、时序安排

(一)组织开展示范区专业技术人才调研。

1.各联络员与各示范基地建立联络,初步掌握相关单位人才队伍建设情况,及时了解企业对专业技术人才建设需求。

2.7月底前,组织赴各示范基地开展座谈调研,实地了解企业人才梯队建设情况,介绍我省专业技术人才相关政策、可以提供的服务事项,听取企业相关需求建议。

(二)授权开展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自主评审。

1.根据调研情况,适时研究确定拟下放高级职称评审权的示范基地和职称评审专业,指导具备条件的示范基地提出高级职称自主评审申请,授权组建相关系列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对尚不具备高级评审能力的示范基地,会同市专技处指导企业加强人才队伍培育,具备条件的下放中、初级评审权,待条件成熟后,再研究下放高级职称评审权。

2.对已授权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的单位,指导帮带企业结合自身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制定符合企业实际需求和促进人才成长的评价标准,开展年度职称申报评审工作。

3.各示范基地授权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年度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专技处及时发文公布评审结果,制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编号和用印的电子证书。示范基地申报人员自主打印电子职称证书。

(三)加强宣传总结。

及时总结示范基地相关工作情况,梳理工作经验,加强宣传引导,为“G42+”重点民营企业人才人事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营造良好氛围。

“授权开展技能人才技能等级自主评价”专项工作方案

政策内容:将示范基地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目录,支持其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允许示范基地自主确定评价范围,对《国家职业分类大典》未列入但企业实际存在的技能岗位,可按照相邻相近原则对应相关职业(工种)进行技能等级认定。具备条件的示范基地,可作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面向同类中小微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对示范基地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职业,及时指导其编制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条件成熟的,优先推荐为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立项。(责任单位: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为“G42+”重点民营企业人才人事综合改革示范基地提供技能人才评价服务,12家示范基地全部纳入以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主的多元评价体系,全面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十四五”期间,示范基地开展技能人才评价10000人次以上,3个以上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项目纳入我省目录。

二、推进举措

(一)培育主体。积极主动服务引导,为示范基地提供上门备案服务,将其中尚未成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的高淳陶瓷等5家企业全部备案并纳入机构目录。

(二)评价赋权。在示范基地中全面开展自主评价,省、市、区(县)三级人社部门联动开展高效服务,指导企业依据《国家职业分类大典》选择合适职业(工种)开展评价认定,落实企业评价自主权,保障企业按生产经营实际需要评价职工,支持示范基地在做好企业自主评价基础上扩大评价范围,面向业内不具备自主评价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三)开发资源。配合服务专员收集企业评价需求,对生产经营需求量大,但国家尚未颁布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工种),及时启动技术资源快速响应机制,帮助示范基地开发企业评价规范并做好过程指导,拓展职工评价渠道;对示范基地中涌现出的新职业新业态,联合所在设区市根据企业实际,开发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满足新兴岗位评价需求。

三、时序进度

(一)培育主体。完成全部示范基地备案工作。

(二)评价赋权。实施分类指导。

1.指导帮助高淳陶瓷等5家新备案的示范基地选定评价职业、编写评价方案、做好评价准备,与备案评估同期进行。

2.联合所在设区市为已备案的红豆集团等7家企业提供全年常态化过程指导、技术资源服务。

3.7月起服务示范基地中有意愿开展社会评价的企业,经备案后成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第三方评价机构,面向全省开展评价认定的,于10月底前纳入第三批面向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目录。

(三)开发资源。对国家尚未颁布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工种),优先将示范基地需求纳入我省技术资源快速响应机制,提供全方位技术服务,自需求提出时间起,帮助企业6个月内形成评价规范并组织审定,年内形成一批以示范基地为开发主体的高质量技术资源建设成果。

“授权开展国际职业资格比照认定”专项工作方案

政策内容:允许示范基地探索开展国际职业资格与职称、职业技能等级比照认定工作,对其技术技能人才取得的国际职业资格,经专家论证、业内评估,符合相应职称比照认定条件的,优先纳入省国(境)外职业资格职称比照认定目录,直接认定相应系列(专业)中、初级职称,或直接申报相应系列(专业)高级职称。符合相应职业技能等级比照认定条件的,优先纳入省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目录,直接认定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责任处室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职业能力建设处、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一、推进举措

1.授权开展国际职业资格与职称比照认定。结合全省国际职业比照认定工作探索统筹考虑实施。待省国际职业资格比照认定目录出台后,授权具有职称自主评审权的单位开展国际职业资格比照认定工作。

2.授权开展国际职业资格与职业技能等级比照认定。积极主动上门调研,摸底企业职工国(境)外职业技能培训、评价情况,修订《江苏省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实施办法》,并组织专家开展评估,将示范基地通过评估的项目优先纳入我省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目录,向职工颁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二、时序进度

1.组织开展调研。7月底前重点开展工作调研和论证,摸底企业海外职业资格比照认定需求和企业国(境)外职业技能培训、评价情况。根据调研需求,收集、学习国家、省内外相关政策文件,论证相关国际职业资格评价组织、方式、水平等内容。

2.授权开展国际职业资格与职称比照认定。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结合全省国际职业比照认定工作探索统筹考虑,三季度提出实施办法并视情出台省国(境)外职业资格职称比照认定目录。

3.修订《江苏省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实施办法》。在调研的基础上,7月修改《江苏省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实施办法》,形成征求意见稿,8月广泛征求意见,9月组织专家论证,10月报厅领导审定,按规范文件程序推进落实。

4.授权开展国际职业资格与职业技能等级比照认定。7月起对认定合规、较为成熟的项目组织专家对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企业评价规范进行比照认定,将一批通过比照认定的项目纳入省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目录,年内形成首批经示范基地比照认定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优先支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专项工作方案

政策内容:将示范基地纳入推荐面向全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单位目录,支持其开发特色鲜明的培训项目,线上线下融合开展各类企业职工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允许示范基地以年度培训计划形式直接向省人社厅申请技能培训一次性备案。对示范基地开展企业职工技能培训的,在其作出信用承诺后,属地人社部门可先行拨付50%的培训补贴资金。(责任处室单位:职业能力建设处)

一、推进举措

1.制定发布第2批面向全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推荐单位目录,将“G42+”重点民营企业列入目录中,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试点企业建立跨企业培训中心或职工培训基地,积极开展本企业、上下游关联企业及相关中小微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

2.组织相关市人社部门面向“G42+”重点民营企业开展1次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政策宣传和培训项目征集,指导具备条件的试点企业积极开展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3.组织相关市人社部门面向“G42+”重点民营企业开展培训政策宣传,推送线上培训平台目录,指导试点企业全面开展线上线下融合培训,紧跟平台经济和共享经济发展,开发培训和评价标准,推进新职业培训。围绕技术创新、生产经营需要,广泛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储备性技能培训、安全技能培训等。指导试点企业实施品牌培训工程,紧密对接当地主导和特色产业,立足自身优势,打造精品培训项目。点对点将高技能人才重点项目和江苏技能大奖等申报文件直接送达试点企业,做好申报的指导服务工作。

4.组织相关市人社部门开展服务活动,落实培训补贴申报和预拨等政策,精简优化培训备案和补贴申请流程,提升补贴直达试点企业效率,让企业更快更方便领取培训补贴。

二、时序安排

1.7月份,组织相关市人社部门面向“G42+”重点民营企业开展1次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政策宣传和培训项目征集,指导具备条件的试点企业积极开展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2.8月份~9月份,制定发布第2批面向全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推荐单位目录,将“G42+”重点民营企业列入目录中,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试点企业建立跨企业培训中心或职工培训基地,积极开展本企业、上下游关联企业及相关中小微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

3.到年底前,组织相关市人社部门面向“G42+”重点民营企业开展培训政策宣传,推送线上培训平台目录,指导试点企业全面开展线上线下融合培训,紧跟平台经济和共享经济发展,开发培训和评价标准,推进新职业培训。围绕技术创新、生产经营需要,广泛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储备性技能培训、安全技能培训等。指导试点企业实施品牌培训工程,紧密对接当地主导和特色产业,立足自身优势,打造精品培训项目。点对点将高技能人才重点项目和江苏技能大奖等申报文件直接送达试点企业,做好申报的指导服务工作。

4.11月底前,组织相关市人社部门开展专项服务活动,落实培训补贴申报和预拨等政策,精简优化培训备案和补贴申请流程,提升补贴直达试点企业效率,让企业更快更方便领取培训补贴。

“优先支持提供人才服务”专项工作方案

政策内容:建立示范基地人才信息发布制度,定期整体编制发布示范基地急需紧缺人才需求信息,在江苏人才信息港开辟示范基地人才信息发布窗口。不定期专项组织海内外人才招引活动,协助建立示范基地技术技能人才省内外直供基地。支持全国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在示范基地建立大学生实习基地、人才培养基地,优先组织优秀大学生、高层次人才到示范基地开展实习、人才合作。(责任处室单位:人才开发和对外合作处、省专家和留学人员服务中心)

一、工作目标

聚焦基地企业人才需求,建立在线信息发布窗口,编制发布人才需求信息,组织人才招引专场活动。常态化对接全国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引导专家人才服务企业,通过为“G42+”重点民营企业人才人事综合改革示范基地提供一系列人才服务,精准服务企业引进急需紧缺人才,解决关键技术,集聚创新资源,助力企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

二、推进举措及责任分工

1.建立示范基地在线专区。在江苏人才信息港建设示范基地专区,设立资讯信息、政策文件、企业简介、人才需求、社会实践、人才服务等6个栏目。为12家企业发放专属账号和登录密码,实现企业人才需求在线上传、人才简历精准匹配、人才对接在线面试。(责任处室单位:人才开发和对外合作处、省专家和留学人员服务中心)

2.开展人才需求征集。积极主动“一对一”服务,完善企业人才需求信息采集机制,依托江苏人才信息港,定期征集企业急需紧缺人才需求信息,企业也可根据自身需求实时上传。相关人才需求信息除在网页长期公布外,在海外人才系列活动、名城名校“四对接”活动等招才引才活动中根据企业人才需求类别分别纳入专项引才活动需求目录。(责任处室单位:人才开发和对外合作处、省专家和留学人员服务中心)

3.引导对接高校科研院所。依托江苏暨全国百所高校院所人才合作联盟,根据企业需求,引导企业与全国相关优势专业高校院所进行精准对接联系,探索人才和项目合作。支持全国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在企业建立大学生实践基地、人才培养基地。(责任处室单位:人才开发和对外合作处)

4.组织人才招引专场活动。根据企业人才需求,在海外人才系列活动、名城名校“四对接”活动中邀请企业参与专场引才。邀请基地企业选派选手参加双创大赛,优先推荐企业与获奖选手、获奖项目对接。(责任处室单位:人才开发和对外合作处、省专家和留学人员服务中心)

5.组织大学生暑期实践活动。根据企业需求,组织名校大学生走进企业,体验企业一线岗位。(责任处室单位:人才开发和对外合作处)

三、时序进度

1.建立示范基地在线专区。7月底前完成政策文件、示范基地简介等基础信息的梳理工作,8月底前完成窗口设计和上线运行,指导企业在线发布并做好运行维护。

2.急需紧缺人才需求信息发布。8月底前完成人才需求信息征集,根据厅人才招引活动安排,适时定向集中发布企业人才需求目录。

3.组织人才招引专场活动。根据厅人才招引活动安排,适时组织专场活动。

4.大学生暑期实践活动。根据活动安排,7月底前征求企业需求意见,8月起帮助对接有关高校赴企业开展实践活动。

“优先支持列入人才计划(项目)”专项工作方案

政策内容:聚焦基地企业人才需求,支持示范基地培养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申报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江苏技能大奖、省企业首席技师等人才计划(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示范基地申报省示范博士后工作站、省级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基地、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大师工作室、世界技能大赛实训基地等人才载体,精准服务企业培养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集聚创新资源,助力企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责任处室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职业能力建设处)

一、推进举措

1.支持示范基地培养高层次专家人才。在推荐选拔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江苏技能大奖、省企业首席技师等国家和省人才计划(项目)时,指导示范基地积极申报,实行计划单列,示范基地推荐人选不受所在设区市或县(市、区)申报名额限制,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2.加强示范基地人才载体建设。指导擎天软件、高淳陶瓷、海澜集团、星宇车灯、中天科技、中国天楹、江苏恒神等7家示范基地申报建设省示范博士后工作站,指导符合条件的示范基地申报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大师工作室、世界技能大赛实训基地,省级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基地,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应建尽建。

二、时序进度

1.申报省级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基地。印发省级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基地申报通知,并抄送“G42+”重点民营企业人才人事综合改革示范基地,指导符合条件的单位积极申报,7月底前完成本年度省级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基地建设。

2.申报省示范博士后工作站。完成省示范博士后工作站申报通知,并抄送“G42+”重点民营企业人才人事综合改革示范基地,指导符合条件的单位积极申报,9月底前完成本年度省示范博士后工作站评选。

3.申报省高技能人才重点项目。7月底前完成省高技能人才专项公共实训基地、省技能大师工作室、省企业首席技师申报通知,并抄送“G42+”重点民营企业人才人事综合改革示范基地,指导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积极申报,10月底前完成2022年度省高技能人才重点项目评选。

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每2年选拔一次,今年不开展。人社部正在与财政部会商“十四五”期间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大师工作室建设方案,待正式文件下发后执行。省表彰奖励办公室正在向国务院申请修订江苏技能大奖评选表彰办法,待明确后按规定执行。第46届世界技能大赛实训基地创建工作已经结束,待47届世界技能大赛预选赛阶段再进行创建。

“组建品牌人力资源机构示范基地服务协作联盟”专项工作方案

政策内容:建立示范基地人才中介服务制度,组建品牌人力资源机构示范基地服务协作联盟。(责任处室单位: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为“G42+”重点民营企业人才人事综合改革示范基地提供人才中介服务,积极协调省级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对接首批12家“G42+”重点民营企业,组建品牌人力资源机构示范基地服务协作联盟。

二、推进举措

(一)建立企业间人力资源服务合作联盟。根据首批“G42+”重点民营企业对人才配置和用工需求,组织相对应的省级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与“G42+”重点民营企业进行对接,指导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建立战略协作联盟,切实提供专业化的人力资源服务。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召开“G42+”重点民营企业和省级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合作推进会,研究解决阶段性问题,进一步助力“G42+”重点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

三、时序进度

(一)7月底前。完成省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首批12家“G42+”重点民营企业对接签约工作。

(二)长期服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召开合作推进会,研究解决合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全力保障“G42+”重点民营企业人才配置和用工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