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特种设备注销停用的公告(2024年第一批)

发布时间:2024-06-25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镇江市知识产权局)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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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特种设备注销停用的公告(2024年第一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三十二条、四十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我局对特种设备安全智慧服务平台中特种设备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存在如下情况:停用、报废、拆除等设备未更改状态,重复数据长期未清理,非目录设备检验数据未删除等。现我局将对此类设备予以注销或停用(注销停用特种设备清单见附件),如对附件列表中注销停用设备存有异议,请于公告后10日内到镇江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问询或说明,逾期将作注销停用处理。上述注销停用后的特种设备如需在其它地方继续使用,须经检验合格,重新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使用,否则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联系人:龙佳丽,电话:0511-83177128。

 

附件:2024年镇江新区特种设备公告注销停用特种设备清单(第一批)

 

镇江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4日

附件: 2024年镇江新区特种设备公告注销停用特种设备清单(第一批).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