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03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政策主题:资质荣誉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104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16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苏州市(含市本级、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和工业园区,下同)2025年度医疗机构申请纳入工伤保险医疗协议管理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申请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需要符合《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104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161号)文件要求,且于2024年12月31日(含)前签订《苏州市区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医疗服务协议》或《苏州市医疗保障定点医院医疗服务协议》并正常营业,符合纳入工伤医疗协议管理条件。
二、申请受理
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材料。
1.申请时间:2024年12月3日至2024年12月20日(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逾期不再受理。
2.受理部门: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工伤保险B11-B14窗口电话:0512-69820491、0512-69820492。
三、申请流程
1.递交《苏州市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医疗机构申请表》及填表说明中所列相关材料(详见附件)。
2.材料齐全的,受理申请;材料不齐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自接收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四、综合评估
1.对已签订2024年《苏州市区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医疗服务协议》和《苏州市区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医疗服务协议》,经核查未违反协议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协议续签;
2.对首次申请苏州市区工伤保险协议管理的医疗机构且已于2024年12月31日(含)前签订《苏州市医疗保障定点医院医疗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由市社保中心组织开展现场测评,依据《苏州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现场核查表》进行审核打分。
五、公示签约
1.拟确定为协议管理的工伤保险医疗机构名单通过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网站地址:(http://hrss.suzhou.gov.cn/jsszhrss/index.shtml)
2.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与取得工伤保险协议资格的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取得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名单。
六、其他事项
医疗机构申请纳入工伤保险协议管理工作全程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0512-69820166(市人社局机关纪委)、0512-69820511(市社保中心审计科)。
附件:《苏州市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医疗机构申请表》
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