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9-10
政策级别:省级
发文部门: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
政策主题:人才发展
苏职称〔2021〕36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广播电影电视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教授资格条件(试行)〉等138个条件的通知》(苏职称办〔2003〕2号)中《江苏省广播电影电视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广播电影电视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