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7-11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淮安市科学技术局
政策主题:引导扶持,人才发展
淮科〔2022〕39号
各县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开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工业园区、生态文旅区党群工作部,各县区(园区)科技局(经发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鼓励科技人才积极投入科研创新工作,支持企业到市外人才集聚地区建立“人才飞地“,现将《淮安市“人才飞地“管理服务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7月11日
淮安市科学技术局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推动淮安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突出发挥人才第一资源作用,根据《关于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淮发〔2022〕8号)、《关于促进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淮发〔2021〕15号)、《“淮安市333产业人才“集聚行动方案(试行)》(淮办发〔2021〕11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人才飞地“,指在淮安市范围外的科教人才资源丰富的地区,淮安市县区(园区)、企业单独或联合设立的科技孵化器、研发机构、专家工作站,建设以人才引进培育、科技研发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等为目标的引才育才平台。
第三条 “人才飞地“包括三种类型:
第一类:专家工作站。我市企业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以产学研合作项目为纽带,与高校或科研机构的专家教授达成合作,聘请专家帮助企业解决生产技术难题,培养技术骨干和实用人才,促进产学研结合和科技成果应用转化的包新平台。
第二类:研发机构。我市企业根据发展需求,独立或与高校院所、行业协会等在外地合作建设实验室、研究院、技术平台等研发中心,吸引外地人才,共享创新资源,提升自身创新能力,促进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科技项目到淮安市产业化。
第三类:科技孵化器。紧密结合淮安市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需求,在创新人才、成果富集城市建设的科技人才创业、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初创企业孵化平台,主要通过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对科技人才和项目进行初步孵化,成熟后到淮安实施产业化。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单位为淮安市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级开发园区管委会,淮安市管辖的企业单位及在淮安市注册的企业。
第五条 申报第一类“人才飞地“(专家工作站)的条件:
(一)申报单位须与专家签订3年以上的聘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二)专家每年为申报单位累计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2个月。
(三)申报单位聘请的专家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
(四)专家每年能够为申报单位提供1项以上新技术,解决3项以上技术难题。
第六条 申报第二类“人才飞地“(研发机构)的条件:
(一)申报单位对研发机构拥有实际控制权,原则上研发机构与申报单位在主营业务领域和研发方向上应具有一致性。
(二)研发机构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上一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50万元。
(三)研发机构办公和科研场地不少于200平方米。
(四)研发机构原则上应拥有不少于8人的专业研发人员,其中具有博士学位或资深领军研发人员不少于1人,领军研发人员特别优秀的,研发人员数量可放宽至不少于5人。
(五)围绕申报单位业务需求实施研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技术,持续开展研究开发工作。
第七条 申报第三类“人才飞地“(科技孵化器)的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淮安市的园区平台或骨干企业,并对孵化器拥有实际控制权。
(二)拥有可自主支配、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的场地(专业孵化器不低于1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团队)可使用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80%以上。
(三)有受聘于申报单位的专门的运营管理机构;有专业化的运营管理服务团队,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运营管理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项目)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
(四)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企业/团队的入驻评估、孵育支持、毕业与退出机制等);具有健全的孵化功能和保障体系,能够为入驻企业/团队提供研发设计、科技中介、金融服务、成果交易、认证检测等完善的服务支持。
(五)截至申报之日,在孵企业/团队10个以上(专业孵化器5个以上),其中已申请专利或已备案科技型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50%;在孵和毕业企业中,已在淮安市注册企业不少于5家(专业孵化器不少于3家)。
(六)与当地高校、研发机构等建立有合作关系。
第三章 申报与管理
第八条 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具体申报工作的组织,每年度10月发布申报通知。
第九条 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园区科技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论证评估,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一条 根据论证评估和实地考察的结果,市科学技术局确定拟认定的“人才飞地“名单。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局将“人才飞地“拟认定名单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拟认定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市科学技术局发文公布。
第十四条 发文公布认定名单一个月内,申报单位与市科学技术局签订“人才飞地“项目合同,约定管理期内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五条 “人才飞地“实行动态管理,自认定后运行满1年接受市科技局绩效评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绩效评价工作由市科学技术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档,D档为不合格。认定条件不能持续保持的,撤销认定。动态管理期为2年。
第四章 支持保障
第十六条 “人才飞地”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A的,给予30万元奖补;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B的,给予20万元奖补;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C的,给予10万元奖补。申报主体限认定1个飞地,重新认定或注销后另行认定的,认定不予奖励,原已享受的绩效评价奖励累计计入已奖励年度。奖补资金发放按淮发〔2022〕8号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人才飞地”管理期满后,市科学技术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与申报单位进行项目、人才引进培育等合作。
第十八条 对在“人才飞地“全职工作、个税在淮安缴纳的人才视同在淮全职工作,同等享受我市人才政策。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奖补资金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列入科研失信名单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局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重点对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奖补资金用于完善飞地建设,主要包括完善孵育孵化功能,聘请专家、与高校院所开展合作等。申报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资金管理规定,对经费专款专用,强化监督,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市属单位申报的“人才飞地“奖补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县区属单位申报的“人才飞地“奖补由市财政、县区财政按3:7比例分别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