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镇江经开区文化旅游局,镇江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为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充分发挥项目保护单位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及实际工作需要,按照法定标准和条件组织对我市已公布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保护单位进行了重新审核、认定。截至目前,核定工作已完成。现根据核定结果及专家审核意见,对变更项目保护单位的项目名单予以公布,未公布的项目保护单位维持原样不作调整。
附件:镇江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部分保护单位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