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生命周期政策助力 24小时在线服务
一站式融合共享服务助力产业协同创新
财政助力 普惠金融
招投标大数据,您的智能订单查找专家
云端学习 智慧启航 云学堂 让梦想触手可及
互联互通 协同服务
发布时间:2022-04-13
政策级别:国家级
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政策主题:综合
点赞
收藏
转发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有关规定和联合委员会决议,取消该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商品项数上限20项的限制,证书格式按照附件执行。
本公告自2022年6月12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原产地证书格式
海关总署
2022年4月12日
附件: 原产地证书格式.doc
智能小信
公众号
企业自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