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无锡市实施人才年金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10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主题:人才发展,引导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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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实施人才年金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无锡市实施人才年金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工作实际组织实施。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28日          

 

无锡市实施人才年金指导意见

加快打造无锡高水平人才高地核心区,进一步优化完善人才中长期激励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鼓励企业积极吸引、集聚和留住优秀人才,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及对象

(一)企业加入条件

参加无锡市人才年金的企业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工商注册地、实际经营地或税收户管地在无锡市范围内的企业;或实际控制人为无锡市属企业的;

2.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3.企业尚未建立企业年金计划;

4.企业自愿参加人才年金;

5.企业经营情况良好,有能力承担参加人才年金产生的费用和支出;

6.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二)人才加入条件

参加无锡市人才年金的人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试用期满的在职职工;

2.本人自愿参加无锡市人才年金;

3.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4.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2)具有可对应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人员;(3)具有技师及以上技能类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员;(4)市级二类及以上职业技能大赛前六名获奖选手;(5)市级以上政府批准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或市级以上党委、政府职能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6)获得市级以上各类人才、科技类奖项(称号、工程)的个人;(7)经企业认可的中高层管理人员以及企业需要的相关人才。

(三)民主协商机制

意向参加无锡市人才年金的企业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等民主程序自主确定参加人才年金,企业职工自愿选择是否参加。

二、资金筹集与分配归属

(一)所需费用。由企业与参加人员共同缴纳,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参加人员个人缴费由企业从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缴费标准(百分比按整数计)。企业当期缴费分配至参加职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平均额的5倍。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参加人员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2%。企业缴费采用统一标准,根据参加人员的人才加入标准,按照参加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3%、4%、5%设定四档缴费标准自行确定。个人缴费标准由职工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至4%自行确定。

(三)权益归属。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随参加人员在本市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具体归属比例为:工作年限不满两年归属20%、工作年限满两年归属40%、工作年限满三年归属60%、工作年限满四年归属80%、工作年限满五年归属100%。

三、年金管理运营

(一)依照《企业年金办法》等规定设立统一的无锡市人才企业年金计划,可以由无锡市人才集团作为统一的实施主体,承担日常管理和经办工作。企业和职工可以通过与无锡市人才集团签订代理协议参加人才年金,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人才集团按照相关规定和流程,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作为人才年金的统一受托人。

(二)统一受托人委托具有企业年金管理资质的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负责人才年金的账户管理、投资运营和托管,各管理人做好相关的管理运行工作。

(三)参加无锡市人才年金的职工个人劳动关系仍在其用人单位。

四、操作办理流程

(一)企业申请。意向的企业可以向无锡市人才集团提交加入无锡市人才年金申请,并提供参加人员的名单、上年度工资总额(新进员工按照当年度实际缴费月份的工资总额计算)、缴纳年金比例金额、符合人才加入条件的相应材料、企业与职工的民主协商材料等。

(二)审核备案。符合条件的,报送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备案。

(三)委托签约。统一委托人与申请审核通过的无锡市人才年金相关单位签订协议,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

五、其他相关规定

(一)无锡市人才年金在管理运作过程中的受托管理费、投资管理费、托管费在年金基金中直接扣除,年金计划的账户管理费由企业按相关约定支付。

(二)参加无锡市人才年金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按照《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执行;参加无锡市人才年金的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按照《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参加无锡市人才年金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年金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新就业单位已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原年金账户可转入新单位年金账户。

(四)参加无锡市人才年金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出国定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其年金账户资金按国家规定领取。

(五)对连续三期以上未能缴纳年金费用的年金账户,将采取账户封存的方式处理。

(六)因履行人才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或者诉讼;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按国家有关集体合同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六、监督管理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强对无锡市人才年金实施情况的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

七、激励政策

各地人社部门可结合实际对用人单位建立人才年金给予适度资金激励,具体政策与金额自行研究确定,并报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实施。

八、实施日期

本指导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适用范围为无锡市区,由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江阴市、宜兴市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