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7-31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政策主题:减税降费
市各部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江北新区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区财政局、发改委:
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行为,接受社会监督,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建立和实施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的要求,根据江苏省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我们编制了《2023年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及《2023年南京市考试考务费项目目录》(见附件l和附件2,以下合并简称《收费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下简称“收费项目”)是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权限由国家和省两级有权部门批准、我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取的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全部收费项目,其中,加“A'号的项目为涉企的收费项目。
二、我市各部门和单位的收费项目,一律以《收费目录》为准,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2024年1月1日以后回家、省批准立项、取消或调整的收费项目,按其文件规定执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将适时动态向社会公布。凡未列入《收费目录》或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发改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支付。
三、各收费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执行《收费目录》,对于取消、暂停征收、免征的收费项目,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时间执行,收费部门和单位不得继续征收,但以往应缴未缴部分应桉原规定足额征缴。各收费部门和单位要加大收费政策公示力度,要在门户网站或者固定场所的醒目位置,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优惠减免规定、监督举报电话等,增强政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做好我市收费项目
目录在本区范围内的公布和贯彻执行工作。收费目录公布后,各区应将具体公布情况报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委备案。
五、本《收费目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负责解释。原《关于公布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宁财综〔2023〕193号)废止。
附件:
1.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2.南京市考试考务费项目目录
3.索引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7月29日
附件: 附件1-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