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机关企事业单位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3-10-26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盐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政策主题:引导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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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机关企事业单位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和充电基础设施体系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部署,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新能源汽车产业营商环境,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二)工作目标。利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停车位资源加快建设智能有序充电基础设施。机关企事业单位既有和新建停车场的停车位规划建设配备智能有序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比例不低于车位数(不含立体停车场的车位,下同)的10%,对外开放的停车位建设配备智能有序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比例不低于车位数的20%。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创新智能有序充电设施建设与运营模式,探索先进适用充电技术,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发展经验。到2023年底,建设一批示范单位与示范场站,形成行业标杆作用和示范带动效应;到2025年底,力争实现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院落智能有序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进机关、企事业单位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各地政府(管委会)、市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应统筹考虑公务用车更新和职工购买新能源汽车需求,坚持市场化原则,新建内部停车场,按照不低于10%的车位比例配建单位内部公用智能有序充电设施。存量停车场根据需要配建一定数量的有序充电设施,满足公务用车和职工私家车充电需求。集中对外提供行政服务的机关事业单位应积极对接、引导新能源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依托本单位停车位资源按不低于20%的车位统一建设、运维智能有序充电基础设施,并对配建了智能有序充电基础设施的停车位统一管理,探索为新能源汽车提供有偿充电服务的管理机制;非集中对外提供行政服务的机关事业单位可自行建设或委托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机构建设、运维本单位的智能有序充电基础设施;对由国有企业建设的停车场设施,并用于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办公、商业等多种混合功能的停车服务的,按照“优先考虑集中对外提供行政服务的机关事业单位的需求,兼顾其他功能单位充电需求”的原则,配建一定比例的智能有序充电基础设施,规模较大的混合功能的停车场,为方便群众办事,按照功能的不同应做一定区分和分割。

(二)积极开放充电基础设施对外使用,优化我市新能源汽车使用体验环境。各单位应将对外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接入市级充电基础设施远程监控综合平台及“我的盐城”APP等平台,方便新能源汽车便捷充电。鼓励各单位探索充电基础设施在非工作时间对外开放使用的错峰管理机制,挖掘单位充电基础设施为社会公众服务的潜力。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将公共机构充电设施配建、开放情况纳入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内容,在统计公共机构用电量时扣除充电设施用电量。

(三)坚持“经济实用、快慢结合”,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按“经济实用、快慢结合”原则,优先建设成本相对较低的智能有序慢充,原则上至少配备1个智能有序直流快速充电设施。

(四)制定充电设施管理制度,实施规范化管理。各单位应当制定职工使用内部公用充电设施的管理制度,明确充电设施的服务时间、使用要求、电费及服务费标准。各单位要结合职工充电需求,完善内部停车与充电一体化管理制度,加强对燃油车与新能源汽车的分类停车引导,避免燃油车占用充电车位。强化新能源汽车的有序充电、双向充放电等技术应用,鼓励车主充分发挥新能源汽车灵活负荷的优势,参与电网的削峰填谷、新能源充电、需求响应,降低新能源车主用车成本,助力交通领域绿色减碳。

(五)做好配套供电设施改造升级。供电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负责建设和运维由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建设过程中,应充分利用已有供电设施,通过智能化管理手段,提高供电设施利用效率,降低建设改造成本。对供电设施容量紧张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鼓励采取原址扩容改造、合理新建供电设施等方式予以解决。机关企事业单位可自行安装专用核减电表,实现独立计量。各相关部门要做好协调工作,在规划参数调整、规划建设审批等环节予以支持,为配套供电设施改造升级创造便利条件。

三、保障措施

(一)创新机关企事业单位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模式。各单位应充分发挥责任主体作用,通过自建自营或委托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机构建设运维的方式主动推进本单位智能有序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创新技术和服务解决方案,探索收益分成等市场合作机制,为新能源汽车提供专业化充电服务。鼓励各单位与我市新能源汽车服务企业签订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合作协议,确保本单位充电基础设施在运营过程中能获得高效、专业的维保服务。对委托新能源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机构运维充电设施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鼓励其与运营机构争取将一定比例的充电服务费用支持本单位充电设施后续的运维工作,减少委托运维机构的费用负担,保障充电基础设施服务的可持续性。

(二)落实充电基础设施的财政补贴政策。结合国家和省对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财政补贴资金及政策,科学制定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实施细则,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主管部门应组织符合补贴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申报财政补贴。鼓励对存量充电设施进行有序充电改造,对具备有序充电功能的充电设施适当提高建设运营补贴标准。

(三)做好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报装服务。市各级公共机构(包括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利用开放式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对外经营的,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凭与业主签订的合作协议并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县(区)行政审批部门申请项目备案。供电公司严格落实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建设运维责任,保障配套电网工程适当提前或同步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报装专属客户经理服务,2025年底前,免收容量电费。经营企业可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选定后在12个月之内应保持不变。

(四)建立健全单位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各单位应将充电基础设施纳入单位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明确单位、充电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承包商、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商等各方的安全责任,建立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安全保障体系和监督机制,会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方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完善本单位充电基础设施消防与电气等安全设计要求,规范建设施工与运行维护,提升充电基础设施安全水平。积极推广充电基础设施产品责任保险与安全责任保险,发挥保险机制在完善充电安全保障体系中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