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4-10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苏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2 号)《关于印发<江苏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金监规〔2021〕1 号),现将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我市处于“失联”“空壳”经营状态的 59 家融资租赁企业列入非正常经营类企业名单,予以通告。
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 30 日内,被列入非正常经营类名单的企业如对本通告有异议,可联系注册地县级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说明情况(联系方式详见附件);如有持续经营意愿,请按照注册地县级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调出非正常经营类企业名单;如意向退出,请联系注册地县级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在其指导下办理相关手续;未与注册地县级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联系的企业,将按有关规定处置。
附件:
1.非正常经营类融资租赁企业名单
2.县级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联系方式
苏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 年 4 月 7 日
附件: 附件1-2.pdf